正文 第49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製(5)(3 / 3)

根據《廣告法》第34條的規定,我國廣告行政審查的範圍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廣告法》中直接規定的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五種大眾傳播媒介或利用其他媒介發布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其中藥品、醫療器械的廣告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查;農藥廣告由國務院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即農業部和省級農業廳負責審查;獸藥廣告由國務院和省級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即農業部和農業局或畜牧廳負責審查。

第二個層次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鑒於廣告在如今社會上的巨大威力,除了《廣告法》規定的四種特殊商品外,還有一些事關人身安全、生產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商品廣告被法律、法規列為特種廣告,需要發布前進行審查。根據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須依據行政法規設立廣告行政審查的項目有兩項:一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所要求的對保健品廣告進行審查;二是中國證監會製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要求對開放式基金廣告、宣傳推介進行審查核準。另外,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也製定了針對特定商品和服務的廣告行政性審查要求,例如很多地方都製定了對招生廣告的審查要求。

三、廣告經營活動的規範

(一)廣告主經營活動的規範

廣告主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除了要遵循廣告經營活動的一般原則,如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外,還要遵循一些特殊的行為規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2)廣告主委托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3)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4)廣告主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殊榮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5)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二)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活動規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經營活動中除了要遵循廣告經營活動的一般原則,如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外,還要遵循以下特殊行為規範:(1)在承接具體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審查的內容包括“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和“核實廣告內容”。證明文件是指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質量檢驗機構對商品質量出具的質檢文件等。核實廣告內容是指廣告是否為虛假不實的廣告,目的在於防止消費者受到虛假廣告的欺騙;(2)不得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廣告的設計、製作以及發布服務;(3)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4)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製度;(5)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並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6)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麵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麵同意。廣告發布者應當對該同意書予以審查;(7)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8)新聞媒體不得發布新聞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