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性廣告企業(不具有全麵代理能力,隻是從事廣告經營的一部分義務。如有專門從事廣告設計製作的企業、從事影視、廣播、霓虹燈、路牌、印刷品、禮品、燈箱、布展等廣告設計和製作的企業)的資質標準包括:其一,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設計人員、製作人員(以上人員均須取得廣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其中專業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不少於從業人員的二分之一;其二,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器材和場地、經營場所不小於40平方米,製作場所因廣告製作項目而定;其三,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機構和廣告營管理製度;其四,有專職廣告審查人員。
個體工商戶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如從事影視、廣播、路牌、印刷品、禮品、燈箱、布展等廣告設計和製作等活動)的資質標準包括:其一,戶主應當取得廣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學曆或從業經曆,應當接受過廣告法律、法規培訓;其二,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器材和場地、經營場地不小20平方米,製作場所因製作項目而定。
2.廣告發布者的資質標準
根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範圍核定用語規範》的規定,廣告發布者主要有兩類,一是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介發布廣告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社等新聞媒體;二是具有廣告發布媒介的企業、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利用自有或自製音像製品、圖書、櫥窗、燈箱、場地(館)、霓虹燈等發布廣告的出版(雜誌、音像)社、商店、賓館、體育場(館)、展覽館(中心)、影劇院、機場、車站、碼頭等。
前者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資質標準有:其一,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其二,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編審技術人員(以上人員均須取得廣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和廣告經營管理製度;其三,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和經營場所,經營場地麵積不小於20平方米,有相應的廣告設計和製作設備;其四,有專職廣告審查人員;其五,廣告費收入單獨立賬。
後者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資質標準有:其一,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其二,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上人員均須取得廣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和廣告經營管理製度;其三,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和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麵積不小於20平方米,有相應的廣告設計和製作設備;其四,有專職廣告審查人員;其五,廣告費收入單獨立賬。
(二)廣告經營主體的審批登記
在符合上述資質標準,具備廣告市場準入條件之後,想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還必須依《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公司登記條例》、《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公司等設立登記以及廣告經營登記方可進行廣告經營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二、廣告內容的規範
(一)廣告內容設計應當遵循的原則
《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的規範主要體現在對廣告不得包含哪些內容,以及對廣告內容的要求予以了明確的規定。上述規定可概括為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規則
其一,內容合法。即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廣告法》第7條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商品做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等。此外,《廣告法》第14~17條還分別對藥品、醫療器械、煙草、食品、酒類、化妝品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內容予以了特別規定。國家廣電總局2003年頒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頒布的《關於整頓廣播電視醫療資訊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內容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總署2006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報刊刊載部分類型廣告的通知》等行政規章對於廣電媒體以及報刊播放、刊登的廣告內容也都予以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