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製(4)(1 / 3)

2.廣告製作合同的主要條款

廣告製作合同屬於廣告合同中的一種,其應當符合廣告合同內容的要求,其自身的特性需在合同中得以體現。廣告製作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以下幾項:(1)廣告製作項目;(2)製作廣告作品的數量和質量。也就是說,要用一定的計量單位,明確標示出製作廣告作品的數目、所占麵積、時間長短等。對於質量來說,可以從多個方麵來加以明確,如文字的清晰度,是否恰當;音樂的清晰度;色彩搭配的適宜度;是否能將廣告創意、構思通過這個廣告作品充分體現出來等;(3)製作廣告作品的方法。隨著科技的發展,廣告製作的手段、方法也在發生著很大的變化。當然,製作方法不同,作品體現的效果也會有所區別。因此,在合同中,製作方法應加以明確,如用電腦合成還是真人示範;用手工製作還是用設備製作等;(4)製作廣告作品的原材料的規格、數量和質量;(5)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製作期限很重要,大多廣告主對廣告作品投放媒體加以傳播的時機要求很高,時機掌握得好會使傳播效果事半功倍,時機掌握得不好會使宣傳效果微乎其微。因此,廣告主對廣告製作限期的重視也可想而知了。由於合同履行的地點和方式直接關係到履行費用的支出及標的物滅失毀損風險的承擔,所以,這兩方麵在合同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條款;(6)驗收標準和方法;(7)價款和酬金;(8)結算方式,開戶銀行,賬號;(9)違約責任;(10)糾紛處理方式,如是否選擇調解或仲裁。

由於合同標的物具有獨特的一麵,既有所有權問題,又有著作權問題。因此,除以上條款之外,對廣告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的歸屬應加以條款化。尤其是著作權問題,更應加以明確。若合同中沒有對此明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可推定該標的物的著作權歸屬廣告經營者(廣告作品製作方),廣告主擁有使用權。

(三)廣告代理合同

廣告代理合同,是指廣告經營者接受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委托,從事廣告市場調查、廣告信息谘詢、企業形象策劃、廣告戰略、廣告設計、廣告媒介安排、代訂廣告發布等經營活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為此支付報酬的協議。

1.廣告代理合同的特征

(1)廣告代理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委托合同。廣告主或廣告發布者是合同的委托人,廣告公司是合同的受托人。在廣告代理合同中,廣告主委托廣告公司製訂和實踐廣告宣傳計劃,廣告媒介通過廣告公司尋求廣告客戶、承攬廣告業務,在這些活動中,廣告代理者處於中介位置,為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提供雙向服務。

(2)廣告代理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的廣告事務的行為。廣告經營者作為代理者要按照廣告代理合同的約定去完成代理事宜,不得擅自更改代理內容。也不得擅自進行轉委托,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或事後追認的,受托人應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3)廣告代理合同當事人特定。廣告代理法律關係以廣告經營者為紐帶,隻有廣告經營者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這兩種代理關係,廣告主與廣告發布者沒有直接聯係。因此,廣告代理合同也隻有兩類:廣告經營者與廣告主簽訂的代理合同和廣告經營者與廣告發布者簽訂的代理合同。

2.廣告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1)廣告代理的項目;(2)代理廣告的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3)驗收標準和方法;(4)酬金;(5)違約責任;(6)訴訟和仲裁條款;(7)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四)廣告發布合同

廣告發布是指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手機等各種媒介將製作好的廣告作品刊播、設置、張貼、宣傳的行為。廣告發布既包括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發布行為,也包括戶外廣告、直郵廣告、新媒體廣告等發布形式。廣告發布合同,是指廣告發布者與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為廣告發布事宜而達成並簽訂的有關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廣告發布合同的特征

(1)廣告發布者利用自己掌握或控製的媒介,履行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委托的廣告發布的義務。鑒於不同媒介有不同的覆蓋率、不同的受眾群和不同的廣告效果。因此,未經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同意,廣告發布者隻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媒介形式發布廣告,不得轉交給第三方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