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製(4)(3 / 3)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廣告設計合同、廣告製作合同、廣告代理合同,還是廣告發布合同,合同的內容特別是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廣告的內容等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例如,設計、製作、代理、發布違禁廣告,則合同無效。有關這方麵的法律規定,請容筆者下文詳述。

第四節 廣告經營活動管理法律製度

為了確保廣告經營主體有序地開展自己的經營活動,有效的廣告經營管理製度的建立就成為世界各國廣告立法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廣告經營活動管理製度,既是我國廣告業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廣告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從我國《廣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國家對廣告經營活動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廣告經營主體資質的規範、廣告內容的規範、廣告經營行為的規範以及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管。下麵分別予以論述。

一、廣告經營主體資質的規範

由於廣告業對社會所具有的特殊影響,國家對廣告經營活動的管理,首要表現在對要求進入廣告市場從事廣告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資質標準進行審定,使其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廣告經營活動。其次表現在對已進入廣告市場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規定其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製度。廣告經營的資質標準即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要求進入廣告市場從事廣告經營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在人、財、物及經營場地等方麵要達到的基本標準,也就是廣告市場的準入條件。由於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主體是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以,所謂廣告經營的資質標準也就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資質標準。這一標準是其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基本資格要求,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重要依據,也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經濟意義上的廣告經營資格是由廣告行業的競爭所決定的。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於實行自由經濟製度,企業具有較為廣泛的經營自由,再加上廣告業並非是一個必須實行特殊管製的許可產業,從一般法律原則規定上講,這些國家的企業都具有廣告經營資格,而無須特別的行政審批或發放許可證。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對廣告經營資格實行審批登記製度,使廣告經營活動的主體依法參與廣告經濟活動。

(一)從事廣告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廣告法》第26條規定: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因此,從事廣告經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是廣告市場準入原則的體現。

1.廣告經營者的資質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頒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資質標準及廣告經營範圍核定用語規範》中,對廣告經營者的資質標準予以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規定:

綜合性廣告企業(具有提供設計製作和全麵代理服務能力的廣告企業,一般采取公司製的形式)的資質標準包括:其一,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策劃設計人員、製作人員、市場調查人員(以上人員均須取得廣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證書)、財會人員,其中專業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不少於從業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二,有與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經營場所,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經營場所不小於100平方米;其三,有與廣告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機構及廣告經營管理製度;其四,有專職廣告審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