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製(3)(3 / 3)

三、廣告合同的類型化分析

廣告業中的主要活動是設計、製作和發布。在這些活動發生之前和之中,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簽訂為這些活動的開展提供了保障。根據以上廣告業務的不同和廣告代理製度的存在,我們可以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分類為:廣告設計合同、廣告製作合同、廣告代理合同和廣告發布合同。

(一)廣告設計合同

廣告設計是指根據廣告目標運用音樂、語言、人物、文字、圖畫等多種創造性手段進行廣告創意的構思。廣告設計合同是指廣告經營者憑借自己的智慧,按照廣告主的要求創作、構思新的廣告作品,並獲得約定報酬的協議。

1.廣告設計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標的是有關商業信息的創意或構思。該種創意或構思除了要符合廣告的特殊要求外,還應符合新穎性、藝術性、倫理性、突出性、現實性等商業廣告所普遍要求的特性。該創意或構思要能夠滿足將其製作成廣告作品的要求,而不能脫離實際天馬行空。同時,該創意或構思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的要求。

(2)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廣告設計合同的主體是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完成該合同標的的主體隻能是廣告經營者,其要以自己的人才技術、設備和創造性勞動完成廣告主委托設計廣告的義務,未經廣告主同意,不得將工作轉交第三方去完成。該主體的特定性也就決定了承擔風險的責任主體,即隻能由廣告經營者對其廣告設計存有的瑕疵承擔責任。

(3)廣告設計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廣告設計合同,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主的要求,依靠自己的人、財、物,進行市場調研,為廣告主完成並提供一項廣告設計作品,廣告主驗收作品,並向廣告設計的經營者支付報酬,這完全符合承攬合同的內涵。

2.廣告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

(1)廣告設計的項目,即對什麼進行廣告設計,應當明確具體,注明全稱,以免日後因此發生糾紛;(2)廣告設計作品的數量和質量;(3)廣告設計的方法,即在廣告設計方案中,想通過什麼手段來表達廣告商業信息;(4)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5)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標準和方法事關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應明確加以規定;(6)價款和酬金。在價款和酬金約定時,特別應注明幣種;(7)結算方式,開戶銀行,賬號;(8)違約責任。

除以上主要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約定某一項或數項作為合同的條款,以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實現。如,定金條款、預付條款、保密條款、設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條款等。

(二)廣告製作合同

廣告製作是指將廣告設計的創意或構思物化為可供刊播、設置、張貼、散發的廣告作品等創造性活動。廣告製作合同,是指廣告經營者用自己的技術、設備、人才按照廣告設計的要求將其製作成可供發布的廣告作品,並獲取廣告主約定報酬的協議。廣告製作合同可以分為戶外廣告製作合同、影視廣告製作合同等。

1.廣告製作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標的是特定的廣告作品。廣告經營者要完全按照廣告主的製作要求,並遵照廣告設計方案,以自己的人、財、物完成廣告主所要求的廣告製作任務,不得任意改變製作的內容及標準。

(2)廣告製作合同的主體特定。廣告製作合同的主體是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完成該合同標的的主體隻能是廣告經營者,其要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創造性勞動完成廣告主委托的製作廣告的主要任務,未經廣告主同意,不得將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該主體的特定性也就決定了承擔風險的責任主體,即隻能由廣告經營者對交付前廣告存在的瑕疵承擔責任。

(3)廣告製作合同一般屬於承攬合同。廣告製作合同是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主的要求完成廣告製作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並由廣告主給付報酬的合同,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應當界定為承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