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在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再恢複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複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簽訂廣告設計、製作合同後,廣告主支付廣告費之前,廣告主發現廣告經營者的行為有違反誠信原則,喪失了商業信譽,且廣告經營者又不能為該廣告合同提供任何擔保,廣告主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自己債務的履行。
(三)廣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廣告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變更均采狹義理解。據此,廣告合同的變更僅指廣告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標的數量的增減、質量標準的更改、履行方式、地點的變動、設計製作要求的改變等。
由於依法成立的廣告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廣告合同的約定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成立後,一般不允許當事人單方變更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變更一般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予以變更;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變更。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進行變更。
2.廣告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依《合同法》的規定,廣告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廣告合同。二是當事人一方單方解除廣告合同。
單方解除廣告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一方根據約定行使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由解除權人解除合同。
二是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是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的規定。與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不同,隻要存在該條所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當事人就可單方解除合同,而不必與對方協商。
(四)違反廣告合同的違約責任
廣告合同違約責任是指廣告合同的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廣告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對因此給被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我國《合同法》在借鑒兩大法係立法、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做了係統規定,並且形成了完善的違約責任方式體係。該體係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在廣告合同一方或雙方出現履行瑕疵時,被違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不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要求進行補償。比如說,在廣告製作設計合同中,如果廣告經營者沒有按照合同的內容設計製作廣告,廣告主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補救,即讓廣告經營者采取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價格或報酬等措施;在廣告發布合同履行中,如果發布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段、版麵、次數播放廣告,廣告主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在因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時,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等。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