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於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特別是傳媒方麵,報道和批評司法工作時,當事人的頭腦要冷靜,需要格外認真地考察新聞源的可靠性,使用語言要準確和適當,並通過“更正與答辯”的傳媒運作機製隨時糾正報道中的差誤。現在中國的輿論監督和司法工作都存在職業程度不高的問題。某些司法部門一方麵未完全履行職責,另一方麵又越權或擴張權力為己謀私利。有些媒體也在利益的驅動下,以輿論監督的名義炒作新聞,對案件報道過分熱心,加上傳媒長期以來有“輿論審判”傳統積習,於是常出現幹擾司法公正的情形。例如,媒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師的辯護進行批判,未宣判前媒體就已經宣稱某犯罪嫌疑人該死刑或該判多少年徒刑,或發出種種違反法律程序或法律意識的評論等等。
雖然司法腐敗方麵的問題較多,輿論監督是必要的,但是傳媒方麵還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最後的合法手段。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司法要給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賴感。如果當事人規模化地找尋記者解決各種糾紛,說明司法和行政功能存在某些缺失,這是很不正常的,傳媒方麵不宜過分炫耀自己在這方麵的監督成績,而應探尋深層次的問題。對於司法工作,把握報道的平衡,既要監督司法是否公正,也要使群眾更多地了解司法知識和司法部門的工作特點,給群眾指出通過司法正確解決糾紛的路子,給他們以信心。
從長遠考慮,僅靠平衡報道是無法根本解決問題的,需要至少在以下三方麵形成傳媒與司法關係的法律框架:1)界定傳媒在雙方關係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主要解決這樣一些問題,諸如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在報道中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實,傳媒應承擔後果的責任。2)明確輿論監督與公正審判權相互協調的製度空間。這需要規範傳媒介入司法程序的範圍、傳媒評論司法的職業道德方麵的限定,諸如不能誹謗和有失公正等等,以建立的必要的監督程序。3)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麵,同樣有傳媒監督的廣闊天地,監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職業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同時監督各種幹預司法獨立的外部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沒有形成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傳播學界要有經常的學術交流,首先在職業道德方麵達成共識,什麼是可以做的,做到什麼程度為限,什麼是不可以做的等等。活躍而健康的輿論監督不應是司法的障礙,它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獨立來保證,輿論監督則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協助實現這種公正。
三、傳媒監督徘徊在公共領域和利益領域之間
計劃經濟時代,傳媒是黨政機關的一個部門,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共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很大的權威性。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傳媒在政治方麵的根本性質沒有變化,但是國家基本上不再給傳媒撥款,於是傳媒本身同時也成為重要的社會利益單元,較多地受到廣告商的製約,為了取得經濟利益而最大限度地爭取受眾。當傳媒實行輿論監督時,它應該代表公共利益,鑒於關於輿論監督的報道通常具有較大的新聞價值,於是,出於傳媒本身的公關需要,常常會出現將嚴肅的輿論監督話題進行有意炒作的現象,以及傳媒越權幹預行政、司法的問題。有些傳媒以輿論監督的名義做的話題,其實是一種“自戀”,自己做了,然後大肆宣揚自己的成功,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在搞自身的公關。
過去記者追求名利被視為資產階級思想而遭到批判,現在提倡人才脫穎而出,鼓勵記者出名,於是在這種新環境的刺激下,記者以輿論監督的名義誇大其詞,有意造成某種輿論監督的態勢,目的並非主持社會公道,而是個人出彩。有的傳媒與資本勢力結緣,以監督社會底層和“外地人”為樂事,對主要的監督對象,即不法權勢集團,則曲意逢迎。這種情況有呈現趨向的傾向,需要警惕。
於是,誰來監督傳媒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傳媒越權、記者違規違法,在大的方麵有政治導向的製約,經營管理上有各種法規製約,但是最常見的問題在於那些屬於法律法規管不到的瑣碎的職業道德、業務規範方麵的問題,缺少監督和有效的懲處。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傳媒的輿論監督有可能變成某些記者和編輯手中的一種特殊的“權力”,用以要挾人和剝奪人。沒有適當的製約,傳媒的言論自由會變成一種新的話語霸權。以主旋律、輿論監督的名義出現的生動的假新聞,則是一種獨特的記者或自由撰稿人牟利的方式。任何正麵的口號、要求,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都有可能被趨利的目的所利用。
除了監督政務,許多針對社會下層生活,特別是經濟生活中的事情的揭露,傳媒和記者已經擁有相當的報道自由。鑒於輿論監督一定程度上是黨政權力的延伸,記者和媒體手中的報道權利,很多時候並沒有同級黨政機構的指示,如果當事人把手中的“權利”視為一種“權力”,就可以將這種報道權利變成類似行政、司法的那種權力,將社會公器變成個人或媒體單元的私器。報道權利怎樣使用,取決於記者的素質,也取決於媒體單元的利益驅動能否受到製約。各媒體單位、整個新聞傳播行業、社會這三個層麵,需要有配套的、可操作的係列職業道德和規範的自律文件、自律機構,現在輿論監督最缺乏的是這方麵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