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我國輿論監督的理論與建構(1)(1 / 2)

寫於2003年8月,尚未發表。

“輿論監督”作為黨的一個正式文件確認的概念,自從首次出現在1987年黨的十三大政治報告中以後,1992年黨的十四大、1997年黨的十五大和2002年黨的十六大政治報告中,均重複出現。十三大政治報告指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強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鬥爭。”十六大報告指出:“認真推行政務公開製度。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鑒於這種情況,各傳媒和眾多的新聞傳播學業務期刊、學術期刊,十幾年來發表了無數關於輿論監督的文章。最近兩三年,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逐漸從政策宣傳層麵轉向了學術理論研究層麵。

一、關於中國輿論監督的性質

現代輿論學研究中的“輿論監督”是一個主謂結構的詞組,指的是公眾通過輿論這種集合性意見形態,對各種權力組織和其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包括著名記者)自由表達看法所產生的一種客觀效果。這是一種自然存在的、無形的監督形式。公眾表達的意見可以是讚揚、批評,形式和渠道也是多樣化的。“人口皆碑”、“人言可畏”,便是正、反兩種輿論監督的效果。監督,意味著察看,並非一定是批評。輿論作為一種自在的社會意見形態,它對輿論客體的態度形成一種軟性監督。輿論的力量不在於它擁有某種有形的權力,而在於輿論對輿論客體造成的一種精神方麵的道德壓力。與各種權力組織的監督不同,輿論是公開的、自然形成的公眾集合意見,它對客體進行的察看、督促,雖然不具備強製力,但可能對客體造成必須按法律或社會道德行事的精神壓力。

輿論監督正常發揮作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開,公眾能夠全麵地獲知足夠的各方麵的信息,特別是政務信息。在這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輿論才可能產生監督的效應。輿論監督的真正實行,需要建構公民社會。公民權利意識強的地區,居民為公共事務所吸引,接觸傳媒率較高,參與監督的動機是集體的公共目標,而非個人化的依賴、恩從關係和私人利益。中國的輿論監督達到這種情形,尚有很長的路要走。

黨的十三大到十六大政治報告關於輿論監督的論述,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從黨的工作角度,將輿論監督視為一種對黨政權力機關和工作人員公開的監督形式,而非指監督其他一般性的社會問題,其具體做法是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因而,現在說的“輿論監督”與本來意義的輿論監督內涵有所不同。

鑒於現代社會的公眾意見主要通過大眾傳媒這個渠道來表達,社會觀念流通中批評又比讚揚更容易引起關注,因而人們常常把輿論等同於大眾傳媒,賦予其“輿論界”之稱,無形中自然存在的輿論監督,變成了傳媒監督,而且主要是指傳媒的批評性報道。這裏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輿論監督是自然存在的公眾集合意見造成的某種效果,而傳媒監督就不能不帶有媒體自身的主觀意圖,以及媒體背後政治、經濟勢力對其的操縱。大眾傳媒在理論上應代表輿論,但是否真正代表輿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使是傳媒監督,它的力量應當在於傳媒自身的影響力,這同樣是一種軟性的監督。傳媒的影響力是無形的,不擁有有形的權力。當它代表著輿論的時候,這種監督的力量會顯得十分強大,等於“傳媒的影響力+現實輿論”在共同作用。

中國的大眾傳媒都是國有資產,主要媒體由黨和政府直接掌控並受到經濟扶植,其他媒體也都分屬主要媒體或傳媒集團、各個黨政機構或黨領導的團體。它們的重大批評報道,通常得到主管機構的指示。有些重大批評報道是由記者首先發起的,但事後必須得到主管機構的認可才可能繼續下去。針對最基層權力組織的批評,針對小型企業和違法事件的批評,媒體擁有一定的自主權。總體上,傳媒監督在我國某種程度上是黨政權力的延伸或對這種權力的補充。雖然批評者是媒體,但通常被視為某一級政府或黨組織的意見,權威性很大。由於這種監督的權力背景,加上傳媒反應迅速的職業特征、傳媒的公開性,對被批評者造成的精神壓力很大,迫使他們必須麵對被傳媒動員起來的輿論作出回答。

從理論上說,傳媒監督隻是輿論監督(假定傳媒代表了輿論)的一種形式,傳媒的批評之所以具有正當性,來自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因為傳媒是公民知曉情況和發表意見的公開渠道。如果傳媒不承擔這種服務職責,得不到公眾的承認,批評也就失去了效力。傳媒批評的權利不是一種特權,不應成為以傳媒麵目出現的另一種黨政權力。輿論監督本來的意義是公眾以“輿論”這種意見形態對輿論客體施加的影響,現在主要由傳媒代行這種監督職責,需要防止將公眾參與形式化、儀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