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9章 我國輿論監督的理論與建構(2)(2 / 2)

人們常說輿論監督難,一方麵難在被監督者從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發,處處設置障礙,甚至出現記者挨打和被非法拘禁的事情。而在監督者方麵,有時也在擴張本自身的“權力”(例如一些媒體“策劃”的事件),在不屬於自己職責的範圍內顯示輿論的權力,與其他監督形式爭奪話語權。社會所以需要輿論監督,本質上在於各級黨政機構瀆職、越權,缺乏職業的規範化,於是傳媒出麵來監督。而傳媒也是社會的一部分,監督本身若帶有私利,或行為上越權,同樣是非職業化,這個社會就會出現混亂。正是由於相當多的黨政機構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不負責任,於是許多人求助於傳媒的公開批評。而傳媒的監督遇到各種抵製,於是采取一些沒有法律保障的手段來獲取信息,加上媒體自身也有利益追求,很容易出現所有當事方均越權同時又不履行職責的惡性循環。

就傳媒自身的職業化而言,一些記者和編輯缺乏基本的職業行為規範意識;以贏利為目的的自由撰稿人,缺乏專業意識的更多(因不滿意專業媒體的體製跳槽的除外)。電視上幾乎天天可以看到偷拍鏡頭及同期聲,報紙上經常出現以假冒身份采訪揭露其他假冒的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相要挾牟取私利的事情也不時發生。有時,還可以看到上百家媒體蜂擁采訪審判貪官的場麵,接著便是全國各種小報指責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師如何狡辯的報道,以及某犯罪嫌疑人該千刀萬剮的議論。某一經濟活動中被揭示發生了問題,於是各家報紙的探秘新聞接踵而來。

從傳媒自身檢討非職業化問題,是目前可以做的一件事情。

這可以使輿論監督多少走上正軌,少一些明顯的非法治的、牟私利的事情。

四、傳媒監督的殺傷範圍和力度問題

輿論監督隻是一種精神的力量,但是在我國它多少是一種黨政權力的延伸和補充,加上強調輿論引導的環境氛圍,傳媒的揭露、批評性的報道盡管不應該是一種輿論審判,但是實際效果,多少變成了一種輿論審判(實為傳媒審判)。過大的“監督”

效果,需要傳媒的記者在寫作時審慎地估量到揭露之後帶來何種社會認識和造成何種社會性的實際行動。

例如,山西省某縣的某幾個村子製造了毒酒,媒體報道時將此事概括為“山西毒酒”事件,正逢過新年春節,人們像規避瘟神一般地抵製所有山西出品的酒。當年的“晉江假藥”事件,並非是全晉江地區都生產假藥,隻是幾個村子,但是造成的效果,不僅晉江地區的藥品被抵製,而且晉江的幾乎所有產品都遭到抵製。前年的“冠生園”月餅事件,造成南京以外各地的“冠生園”月餅都賣不出去。前年河北白溝皮包生產中使用有毒的膠水,造成幾名工人患病和死亡的事件被揭露,當地政府不僅處理了當事的幾家小企業,接著展開大規模整頓,白溝六百多家小企業幾乎全部因“六證不全”而停業,一時間熱鬧的白溝小商品經濟癱瘓了。

傳媒監督如何會造成這種經濟上的巨大損失?這裏麵,有記者有意無意地將報道所指,在標題中擴大範圍造成的問題,例如山西毒酒、晉江假藥等等。有的則是意料不到的傳播中社會心理因素激發出的結果,例如冠生園月餅事件。有些則是我國現行政治體製造成的地方官員“保官”心態造成的,例如白溝事件。無論如何情況,起點是傳媒的報道。在無法改變體製的前提下,傳媒能否盡可能減少這類效果的發生?

應該說是可以做到的。例如,在報道的同時,強調問題的存在範圍,說一些強調限定範圍和保護可能波及地域或領域的話。

像白溝這樣的事情,應該繼續關注,把新發生的問題恰恰作為一種新的監督,接著做下去,解釋深層次的問題。如果這樣做了,損失有可能減少到最低點,並警示防範同類情形的再度發生。

輿論監督永遠都是傳媒自身的功能之一,而不具備強製力,這就是它的社會角色。什麼時候人們能夠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態看待輿論監督,什麼時候全社會都能意識到輿論監督是公民參與社會活動、保證社會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時,輿論監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