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我國輿論監督的理論與建構(1)(2 / 2)

由於體製性問題,除了中央級傳媒,目前各地傳媒監督的報道直接涉及本地的人和具體單位的很少。推進輿論監督的較為有效方式有以下三種:1)得到具體的黨政權力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支持,鼓勵傳媒積極監督下屬機關和工作人員。這種情況下的傳媒監督成效明顯,可以2003年初以前山西省長治市市委書記呂日周支持傳媒監督為代表。2)具體的地方立法機構製定輿論監督的法規,以支持傳媒的監督。這種情形,以廣東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國最早出台《珠海市新聞監督辦法》為代表。

3)跨地區的傳媒監督。為了防止直接批評本地的腐敗現象而使媒體或記者遭遇各種不測,當地的傳媒通常隻揭露異地的問題,其他地區的傳媒亦然,通過這種無奈的但仍有效的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這種情形以《南方周末》為代表。

傳媒監督的職責可以概括為以下內容: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促成並維護以法治國的社會機製,遏製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如果我國的輿論監督能夠以審視的眼光挑剔“好”的領導的某些失職,監督政策的製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以不是將某種程度代行行政職能(諸如查檢劣質產品)視為輿論監督,那麼這種輿論監督是正常的,也會產生較好的效果。在一定意義上,傳媒對權力機構和公務員的監督實行的是“有錯推定”

(即“懷疑權”)原則,擁有權力的強勢一方在輿論麵前得承擔無錯舉證的責任。要求公民對權力機構無疑之信,與政治文明是相悖的。

當然,由傳媒代表輿論進行的監督,並不是一種傳媒的法定權利。輿論監督本質上是由於媒體的新聞活動,自然形成了傳媒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一種製度性的監督關係,不依媒體的意誌而自由解除,不存在一般法律關係在形成上的偶然性。沒有任何一個實體能夠保證傳媒的正義性。權力機構或工作人員對傳媒有所顧忌,並不是懼怕某家媒體、某種輿論,而是因為大眾傳媒整體的報道與批評,讓權力機構和工作人員受到經常的、持續的檢查和監督。傳媒是在群體的意義上,而不是在個體的意義上,成為社會正義的維護者。因而傳媒的輿論監督,隻具有群體的正義性,而不具備個體的正義性。

二、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

在傳媒代表輿論進行的監督中,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係,一向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係還是大陸法係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而傳媒界,則習慣於形式上擔當與主流政治製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製度的替身。但是,由於傳媒與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公正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其實,這兩者的追求是有差別的,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傳媒和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原則上並不處於對立的態勢中。但在具體的操作中,出現過傳媒對司法施加了不大正確的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也出現了某些司法機關壓製正確的輿論監督的事件。矛盾在於兩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方麵的五項差異:1)

傳媒的職業特征在於報道動態的東西、超常的東西,記者們出於職業的追求,多少有些惟恐天下不亂的心態;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2)傳媒必須在第一時間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任務;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鬆得多,以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著稱。3)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司法的用詞極為嚴謹,要求前後一以貫之。4)傳媒所說的“事實”,是指記者所見所聞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是以法律為準繩,有確鑿證據的事實。5)傳媒對司法的監督表現為一種觀察和督促,是軟性的;而司法代表著國家的終局裁量權,是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