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監督者以某種對法治的偏差認識造成的新聞官司,一定程度抑製了媒介對於權力組織和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前麵談到新聞官司多少體現了人們法治意識的覺醒,這是問題的一方麵。還有一個問題,即被監督者往往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將媒介拖入持久的官司而無法工作。媒介的揭露、批評權依據的是憲法賦予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意味著言論的發表者在合理限度內有說錯話的自由,這與其他社會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否則,媒介和公眾隻能三緘其口,這對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很不利。公共機構和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本應接受媒介和公眾的評論,但他們同時又擁有一定的權力,因此,他們作為起訴媒介和在媒介發表意見的公眾的主體資格,應有所限製,以保護相對弱的一方的權利。
第三,媒介自身的問題也會給後續的媒介監督造成困難。
媒介會有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各種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可能憑借媒介獲得利益;媒介的工作特征更多地訴諸道德和情感,較多地關注超常事件、報道的時效要求、扣人心弦的新聞語言需求,看待事實的標準也與司法不同。這些都會有意無意地引發媒介監督中出現各種差誤。較大的差誤無疑損害媒介形象,妨礙後續的監督工作。
你對新聞媒介采訪權的看法。你支持“信息公開”的要求嗎?你認為當前新聞媒介的采訪權是否充分,你同意對新聞媒介的采訪應有所限製(例如級別、區域等)嗎?
新聞媒介的采訪權來自何處?是上級賦予的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記者的采訪權利是一種權力,這已經形成一種習慣意識。但是仔細想想,采訪不就是自由交談嗎!這應是憲法賦予公民自由權的一種,是一種自然的權利。記者不過是職業交談者。鑒於一些地方采訪難,有的城市政府較為開明,規定了黨政機關必須接受媒介監督和接受記者采訪。如果是對黨和政府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采訪,他們本來就有義務接受監督和提供情況,這是法律和黨章規定了的,隻是我們沒有強調而已(但是采訪不應妨礙他們的工作);如果是采訪他們工作之外的私人事項,似乎他們有權拒絕,因為那時他們亦是普通公民。當然,由於他們是公職人員,隱私麵要小一些。
我國有保密法,根據沒有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保密法規定以外的公開發生的事實,媒介可以報道。從法律上講,似乎沒有必要特別強調額外的“信息公開”。所以會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一些本來有義務向社會公開事項的公共機構,將某些信息作為一種專權壟斷了起來。同時,還存在一種現象,即以主觀判斷作為標準,規定某件公開發生的事情不許報道。把報道或不報道某件公開發生的事情作為一種政治表態,這是國際冷戰和國內以“階級鬥爭為綱”時期的思維方式。在傳播科技高度發展的當代,這種做法顯得有些可笑了,隻會失去受眾,減小我們的影響力。應當把報道事實(有意回避是愚蠢的)與對事實表明我方的態度區分開來。
當前記者關於媒介監督的采訪確實遇到一些困難,主要在於一些地方的保護主義,以致出現信息的“出省轉內銷”現象。
媒介在發行或覆蓋麵上,有地方的和全國的區分,但原則上,采訪不應劃分媒介級別。記者的級別是官本位的產物,早在1956年,劉少奇就提出,記者不要按行政級別劃分,名記者的薪水可以比毛主席的高。這個設想至今也沒完全實現,不過,正在朝這個方向變化。在采訪的具體安排上,由於不可能所有記者一擁而上,需要協調,這個協調的工作應由所采訪的活動的組織者(通常是指某項大型社會活動)和新聞記者的團體(記協)協商解決。采訪的地域問題,理論上不應限製,但是畢竟許多媒介是地方性的,即使從財力考慮,媒介影響範圍以外的采訪隻能偶爾為之。花費大量經費,全國各地的記者統統擁向某個熱點采訪,這種風氣不值得提倡。
你對新聞媒介報道權的看法。你認為發表批評性報道是否應該經過媒介以外的上級批準?是否需要征得批評對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