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環境是指一定範圍內各個層麵各種輿論的總和。你這裏提到的“輿論環境”不是輿論學意義上的,而是指允許自由發表意見的程度,是不是這個意思?“新聞自由”不是誰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我國法律中已有的概念,例如全國性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25條,就有這個概念。你說的“輿論空間”似乎是指允許公開輿論存在的空間?我認為目前尚沒有達到理想的寬鬆狀態,各種利益,特別是各種地方利益對於涉及自身的正常的媒介監督不予合作,甚至有意幹擾。但是,在媒介一方說來,也存在問題,即要在實行監督這樣嚴肅的問題上,不得有為自身牟利的動機,包括媒介自身的公關動機。監督本身要有法治意識,防止出現以非法治的做法或觀點來宣傳精神文明和法製。在操作層麵,記者編輯對於職業工作準則和職業道德,知之不多,也是出現不少問題的原因。
你對當前媒介監督的評價。例如許多人批評媒介膽子太小,不夠盡職責;也有人說媒介超越了自己的職權範圍,代替行政或者法律行事,等等,你如何評價?你怎樣看待“焦點訪談”
等機構的成就(包括領導稱讚、群眾擁護等)?
這涉及對我國目前媒介監督性質的認識。我國的媒介監督是作為黨和政府領導、管理職能的一種延伸和補充發揮作用的,這是我國與西方的輿論監督的主要不同點。當然,這是從總體上講的。由於各種媒介的具體管理或掛靠單位不一樣,這裏存在直接和間接發揮這種作用的差異,但都在黨的領導下,這是沒說的。由於這種性質,它相當程度上扮演著所代表的機構履行的角色,從全國到地方,都是這樣。正由於有這個強大的背景,加上媒介工作迅速、及時的職業特征,它就具有較快地促成問題解決的力度,在各種社會監督形式中,媒介監督具有這方麵的明顯優勢。
“焦點訪談”節目不全是批評性報道,有相當部分是正麵宣傳黨的精神和一些典型。它的揭露性報道的威力,也主要在於以揭露問題的形式告知社會,黨中央當前正在著力解決哪方麵的問題,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作用,從而得到黨中央的支持。另外,還有電視這種媒介最為廣泛的傳播能量和這個節目所處的黃金時段;還有這個節目的編采人員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意識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這幾種情況,共同促成了“焦點訪談”的成功。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媒介監督一般要得到當地黨委或上級黨委的支持,才可能成功,僅僅得到公眾的支持,而沒有當地或上級黨委的支持,實行監督是困難的。在這個意義上,一些微小事情的監督,由於媒介有權力背景,一般不存在膽子大小的問題。但在較大的事件上,涉及權力機構本身利益的問題上,媒介監督要得到上級的支持或這種監督本身就是上級授意的任務。
鑒於“以法治國”的進程,現在人們正在逐漸認識到,需要區分媒介監督的職能和各種政治權力的權限,於是得以提出媒介是否越權的問題。這在觀念上是一個進步,但是具體的區分,尚難以操作。目前可以提上日程的是:區分媒介監督和司法審判。1999年4月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等單位召開過一次這方麵的學術研討會,對此已經有了一些共識(參見《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72-84頁的會議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