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於2000年3月5-6日,發表於《現代傳播》2000年4期。
被訪者:陳力丹,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
訪問者:郭鎮之,北京廣播學院電視係教授。
你對“輿論監督”的概念的見解。
輿論監督,一個主謂結構的詞組,主語“輿論”,謂語“監督”。意思是公眾通過輿論這種意見的形態,對權力機構和其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政治家、文學藝術家、演員、有意麵向社會的企業家和其他社會活動家,其中也應包括著名記者)自由表達看法的客觀效果。表達看法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其中最主要的渠道便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表達的內容可以是讚揚、建議、批評,其中主要的形式是批評,因為這種形式比讚揚更容易引起關注。“監督”並不意味著就是批評,而是對監督對象進行察看、通過議論形成一種督促,使之在法治的軌道裏活動,有益於社會和人民。輿論監督是一種軟性的監督,它的力量在於輿論的影響力,影響力不在於它擁有什麼有形的權力,而在於輿論造成的一種精神方麵的道德壓力。輿論是一定範圍內公開表達的公眾的集合意見。因而,輿論監督的特點與黨和國家機關各個係統的“內參”、“要報”等不同,是公眾以公開的、自然形成的集合意見的形態,對監督對象進行察看、督促。
但是,現在我國社會中流通的“輿論監督”,已經不是輿論學意義上的輿論監督了。由於輿論監督主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的渠道、監督的形式又主要以批評為主,因而這個概念演變成了大眾媒介的批評報道,報道中包括公眾通過媒介反映的意見,也包括不是公眾反映的、由媒介自己發現的問題和表達的意見。
也可能媒介發表後產生影響,轉變成公眾的意見。新聞與輿論本來是有聯係的兩種不同的信息形態,但是現在“新聞輿論”變成一個同位語詞組在社會語言中流通,因而“輿論監督”這個詞彙,實際上可以幾乎同等於大眾傳播媒介的監督,簡稱“媒介監督”或“新聞監督”。我們在非學術場合,不得不在這個意義上談輿論監督,否則會發生交流中理解的錯位。
如果在一般場合下聽到“輿論監督”的概念,通常就是指媒介監督或新聞監督,而不是完全意義的輿論監督。輿論監督和媒介監督這兩個詞的內涵,有較大的交叉部分,現在基本合一到“媒介監督”這個相對狹窄的內涵上。即使媒介監督,本來應該把對監督對象的讚揚和工作建議也看作一種監督形式,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人們已經隻把批評(曝光)視為是監督,所以實際上當談到媒介監督時,通常特指批評報道。
由於輿論監督演變為媒介監督,輿論監督本來的自下而上的監督特征,在我國目前的新聞體製下,也不完全是這樣。因為有時某些批評報道是領導授意和組織的,或者是媒介自己有計劃開展的。這算不算輿論監督?如果這種監督得到群眾的支持,那麼後來的同一內容的媒介批評報道,可以轉變為輿論監督的一種形式;如果沒有得到群眾的響應,不應看作是輿論監督。
就媒介監督而言,它的特點是什麼呢?它基本上(因為還有領導授意等的例外)應是公眾或記者的表達自由,通過媒介傳播的形式而形成的一種客觀效果。讓公眾知情,是這種監督得以有效的前提;曝光是關鍵的手段;監督則是曝光後因公眾的傳播和產生社會共鳴,對監督對象造成的精神上的道德壓力(客觀效果)。
你對近年來中國輿論環境和輿論監督空間的評價。你同意“新聞自由”這個提法嗎?你認為目前的輿論空間是否足夠寬鬆?如果存在問題的話,存在的是哪些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以法治國”觀念的普及,近年我國的媒介監督獲得較快、較廣的發展空間,公眾有了較過去更多的表達意見的機會,對於媒介監督也比過去更看重了。但是同時也要指出,現在這種監督與各方麵發生的矛盾衝突也顯得多起來。一定意義上,這並不是壞事,而是說明各方麵開始注意到自身的利益,而媒介監督開始作為協調利益衝突的中介,在社會生活中發生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也並非完全是好事,如果媒介監督在社會中被公眾寄予過大的期望,亦說明社會的其他監督機製存在問題,需要總體上對各種社會監督機製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