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在鄧小平說過的一字不改的黨的十三大報告中,“商品化”開始作為一個正麵的具有科學內涵的概念,出現了五次。報告指出:“我們必須經曆一個很長的初級階段,去實現別的許多國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實現的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生產社會化、現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條件。”報告還指出:“社會主義的市場體係,不僅包括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等商品市場,而且應當包括……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
從這年起,我國首次編製了信息投入產出表,將“新聞事業”(序號8870)、“廣播電視事業”(序號8900)納入“中國信息商品化產業”下的“國家經濟行業分類”。經濟學研究者談到新聞傳播業時寫道:“信息商品化產業的形成和發展,例如新聞(報紙、廣播等)、出版、谘詢、教育等行業的迅速發展,就是信息產品商業化動向的具體表現。”此前我國出台專利權法,此後我國出台著作權法,“信息商品化”的概念使用頻率增多,出現在一些法規中和領導人的講話裏。我清楚地記得,李鵬同誌90年代前期的一次講話使用過這個概念。在江澤民同誌為之撰寫序言的《什麼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書中,也有這個概念。該書還指出了信息商品的特點:“信息市場提供的商品是信息。
信息的使用價值是抽象的,……以信息商品來講,它不是固定的物質形態商品,同一個信息可以同時為多種部門、多個企業服務。”
我讚同喻文所說的“新聞工作者的基本使命是提供信息服務”,那麼以上的概念和觀點,就應當適於新聞傳播業提供的信息。既然“信息商品化”名正言順,那麼作為信息的一種表現形式的“新聞商品化”就是它的內涵之一。這個概念是指將價值規律較全麵地運用於新聞或節目的生產、交換和流通的過程中,與過去的“商品化”概念內涵不同。遵循價值規律,也將遏製“有償新聞”,因為這種違法行為所以得手,正是在於媒介的運行機製中存在不完全商品化的管理漏洞。
“國內外大多數經濟學家承認,信息是一種重要商品。既然是商品,它就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就需要生產、分配、流通與銷售。盡管信息產品不完全相同於其他一般商品,但是信息經濟活動同樣要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和影響,即按商品生產的客觀規律辦事。”有的經濟學著作已將“精神產品商品化”作為一個基本概念,專設章節進行論述,還將精神生產分為三類,即完全競爭型、競爭壟斷型、完全壟斷型。新聞工作被列入第一類,作者寫道:“完全競爭型的精神產品和勞務,例如教師、演員、編輯、記者等精神勞動者,他們的勞動產品或勞務的產出概率一般具有穩定性,同行業的精神勞動者之間可以直接展開競爭。”我說這些是想表明,新聞學界討論新聞商品性時,要研究改革開放以來的黨的正式文件,要學習市場經濟的基本知識,不能隻靠五六十年代的政治經濟學知識和多年養成的政治敏感,解決麵臨的新問題。無論講“新聞的商品性”、“新聞是商品”、“新聞生產商品化”,實際上涉及的是同一個問題,即新聞或節目的生產、交換、流通要納入市場,按照價值規律運作。
考慮到對商品的傳統認識尚不可能一下子消除,人們對使用某些概念也許會引起誤解,在這個意義上,我同意用“新聞的商品性”這個分歧較小的概念,但所指其實是完全一樣的。
四、理論是灰色的,生活之樹常青
其實,改革開放後最早重新提出新聞商品性問題的,並不是新聞學者,而是新聞媒介的經營領導人。1981年1月,北京新聞學會舉行報紙經營管理座談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第一任所長安崗,在聽取了京津地區負責報紙經營的領導同誌發言後指出:“報紙作為一個特殊的商品,它已經進入了市場競爭,由讀者根據自己的需要選購。我們應當在承認報紙的黨性、政治性是報紙基本屬性的同時,也承認報紙具有商品性。報紙的商品性決定了它與社會的經濟活動密不可分,是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時能夠提出這個思路是需要勇氣的。然而,1982年出現的首篇討論新聞商品性的學術文章,還僅是根據馬克思《資本論》關於物質商品的定義(因為除了這點東西,別的沒看過),否認新聞和報紙是商品。後來不斷有人繼續使用這個“根據”(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盡管也不斷有人指出這一理解的差誤,新的作者們仍舊重複著它,思路驚人地相似。16年了,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經濟學的理論知識竟沒有增長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