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服務”是商品的一種表現形式——與喻權域同誌商榷(1)(3 / 3)

二、理直氣壯地闡發新聞商品的生產、交換和流通,才能揭露“有償新聞”的實質

喻的另一個觀點也很有代表性,即他說的“這幾年,新聞界的不正之風屢禁不止,與‘新聞是商品’的理論不無關係”。工農商貿,各行各業都有不正之風,如果誰把這些社會問題歸罪於工廠把自己的產品作為商品出售、農民出售了商品糧,或者商貿業從事了商品交易,這在過去批判“商品交換,八級工資製”時,人們將商品交換想象為萬惡之源,尚可以理解;而現在若這樣想,一定會招人嘲笑的。新聞是商品,就麵對社會而言,即意味著新聞媒介把自己的新聞(或節目)出售給需要它的受眾。我們購買報紙,收看有線或衛星電視節目,或者向廣播電台點歌,便是司空見慣的新聞商品交換。這與不正之風有什麼必然聯係呢?

當然,剛才講的隻是人人可以看到的一種商品交換,實際上新聞傳播業的商品交換比一般物質商品交換要複雜些。對於各種新聞傳播媒介來說,作者、製作者向媒介提供稿件或節目(這其中又有不同的情況,暫不探討),媒介以不同形式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稿件、節目是商品。

媒介之間也存在商品交換,例如,“電視節目在屏幕外出現時,則包括新聞節目在內,正日益成為商品。……原始性的‘物物交換’和帶有一定程度不公平性的不等價交換,漸被公平的節目購銷市場所取代。”通訊社與報紙和廣播電視台之間更是這樣,它們向媒介提供的新聞稿(文字的和音像的),對於購買它的媒介來說,是商品。但就這些媒介與受眾的關係而言,要看具體情況。

喻質問道:“能不能說新華社播出的一條新聞,登在報紙上就叫‘商品’,而在電台、電視台上廣播就不是商品呢?”是的,若這條新聞登在報紙上,讀者購買了報紙,對於讀者來說,它是商品;但若在無線廣播電視台播出,對於受眾來說,它不是商品。

因為我國目前的無線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就它們與受眾的關係而言,其節目是“公共產品”。但作者或製作者與電台或電視台之間存在商品交換關係。除了純新聞報道,多數節目的作者或製作者還擁有版權,版權是精神產品所有權的表現,是精神產品的商品形式之一,可以買賣或出讓。由於允許國有無線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播出廣告,於是在電台或電視台與廣告客戶之間也形成商品交換關係,一定比例的時間出售個廣告客戶。

到媒介麵向社會這一層,為了擴大受眾麵,實際上出售的報紙價格或觀眾支付的收聽收視費,大多低於成本,其中的“差”

及其媒介獲取的利潤,是由另一種商品交換補償了,即向廣告客戶出售一定的版麵或播出時間。以報紙為例,一位作者寫道:

“一般商品,其銷售價格無非是成本加利潤。但報紙卻不同,其銷售價並不反映成本。……單就現象來看,似乎報紙賣得越多越賠錢。實際上,報紙在賣給讀者之前,已經把部分版麵賣給了廣告客戶,用於刊登廣告;讀者購買報紙時將新聞連同廣告一起買走了。因此,報紙成本中的一部分是由廣告收入來彌補的。所以辦報人事實上麵對的是兩個市場:廣告市場和讀者市場。”以上便是新聞或節目作為商品的生產、交換和流通的大體情況,如何必然會帶來不正之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