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看黨和政府的正式文件。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實現工業化和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把計劃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換和價值規律的基礎上。”1993年黨的十四屆二中全會通過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要求實現“信息商品化、產業化”。199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障工作的決定指出:“使知識產權工作貫穿於……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全過程。”近年的經濟學論文和著作,多有提到信息(應當包括新聞信息)商品化問題的。例如1993年的《精神生產力經濟學導論》(雲南人民出版社,文輝璧等著),就專設“精神產品商品化”一節,談到精神產品的轉讓形式、所有權、價格、市場等四個純經濟學問題。
既然正式文件都在使用“商品化”這個概念,不知為什麼我們的新聞學術界這樣諱言它。我無意非叫新聞學者們使用這個詞不可,使用“商品性”也無妨,但希望能夠正確理解“商品化”
的內涵。
五、關於經濟學知識的幾個問題
從《綜述》中我看到一些新聞學者對經濟學似乎有些陌生,所以這裏解釋幾個相關的問題。
(1)新聞產品包含不包含勞動價值。有一篇署名“何光先”的文章《新聞、載體、商品及其他》(《新聞與寫作》1993年第7期)寫道:“載體是一種商品,但新聞不是商品。”“報紙的貨幣價值隻包括紙張、印刷所需的勞動價值,而不包括新聞本身的價值。新聞的價值是無法用貨幣價值來衡量的”。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精神勞動也是一種勞動,要付出相當的精力,並且應當得到相應的報償。恩格斯說:“合理製度下,精神要素當然就會列入生產要素中,並且會在政治經濟學的生產費用項目中找到自己的地位。”報紙並不是一張加點油墨的白紙,油墨的分布是由字形決定的,字形的組合是由記者和編輯付出勞動後形成的,怎麼能說報紙的貨幣價值裏不包括寫作、編輯新聞的勞動價值呢?我想何同誌的這篇文章發表後,《北京日報》肯定付給了稿費。何同誌拿到的稿費不就是報社認定的這篇文章的貨幣價值嗎?在這裏,何同誌無意中偷換了“新聞價值”的內涵,前麵講的新聞價值是編寫新聞的勞動價值,後麵講的無法用貨幣衡量的新聞價值,是指新聞的社會意義。
(2)新聞的勞動價值可不可以計量。有的文章認為:“新聞不應具有商品屬性。因為新聞的價值無法確定和計量,其交換價值無法量化。”精神產品的交換價值是可以量化的,這對經濟學來說不是一個大問題,隻是量化的計算方法複雜一些。現在連社會科學成果都可以做到量化評估,計算新聞產品的價值相比之下倒是容易得多。其基本方法依然是勞動的付出量(複雜勞動的價值通常比較高),另外加上對供求狀況、帶來的經濟效益、出售的次數(例如通訊社的新聞稿)等諸因素的考慮。
即使追溯到馬克思,這個問題也是很明確的。馬克思在談到用勞動時間計算精神產品的價值時寫道:“如果想合理地行動,難道在確定精神作品的規模、結構和布局時就不需要考慮生產該作品所必需的時間嗎?”恩格斯準備為一家報紙撰寫軍事通訊時專門談到這類新聞稿的“生產費用”。他說:“我將為我的勞動和開支保證有一個公正的報酬。您自然很了解,要撰寫軍事活動的文章,必須擁有許多昂貴的地圖和書籍,這都應該計算在內,因為這些都包括在生產費用裏麵。”
這裏認為新聞沒有商品屬性的論證邏輯也是很奇怪的。因為一種東西的價值無法量化,它就不能是商品,這缺乏對唯一條件性的說明,因而是不成立的。許多精神產品具有壟斷性,如不可再生的工藝品,它的價值(嚴格說應是價格)幾乎無法估量,但它們仍可以作為商品。
(3)新聞是商品,是不是意味著買主叫登什麼就登什麼。
何同誌的文章還寫道:“新聞如果是商品,就隻有以錢為軸,新聞買主叫你登什麼你就登什麼,就像廣告一樣,隻要廣告戶按規定付了費用,他撒謊說假話吹牛皮你也得照此辦理。”顯然,作者對商品交換、市場經濟有很大的誤解。前麵講到,商品交換是有前提的,凡是違背這些前提的行為不僅不是正當的商品交換,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商品交換秩序。市場經濟不是想幹什麼就可以幹什麼,它有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條例的規範。一般物質商品都有國際的、全國的和地方的生產標準,有的商品還限定了銷售對象。我們已有了不少對廣告內容進行檢查和管理的行政條例,怎麼可以說隻要付了費用就可以胡說八道呢?新聞作為商品也有自己的生產標準,已經製定的全國新聞工作者道德準則,就是一種行業自律,還有許多法律條文規定新聞不能誹謗、侵權等。黨報還有黨章的約束。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新聞生產,其法律的、自律的製約也是很多的,不是像何同誌想象的那樣。
這裏還有一個誤區,就是將新聞和廣告看作一回事。新聞是一種精神產品,而廣告是對產品的宣傳,即使在經濟學上也是不能等同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