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4)(2 / 3)

④供給者的預期。按照經濟學的一般觀點,生產者對未來經濟持樂觀態度時,會增加供給,持悲觀態度時會減少供給。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供給者由於受所在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對法律創新持悲觀態度,影響到法律產品供給的數量和質量。

(2)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需求分析。供給與需求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所以供給與需求的內容和形式也有許多相同或類似之處,因此前述有關法律供給影響因素的分析思路,同樣適用於對法律需求影響因素的分析。

效用。法律的效用,即其價值,反映的是法律作為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具體講,水資源法律製度的效用在於降低經濟運行成本,包括交易成本和生產成本,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

既存法律秩序。既存法律秩序,尤其是憲法秩序,對法律的需求有重大影響。對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的需求影響主要表現是既存法律秩序影響主觀需求願望。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對法律的需求雖然具有深刻的經濟根源,但受作為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的影響巨大,憲法製度對社會法律意識更具有決定性意義。如憲法關於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對人們的水資源產權意識影響根深蒂固。

③價格。經濟學中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線說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需求量與價格之間呈反方向變動,即需求量隨商品本身價格的上升而減少,隨商品本身價格的下降而增加。這被稱為需求定理。水資源法律製度的需求顯然受到這一經濟學原理的製約和影響。

④消費者偏好。在收入和價格已定的條件下,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最終要取決於他們的偏好,消費者偏好是指消費者對不同商品或商品組合的喜好程度。偏好屬於心理感受範疇。影響對水資源法律製度需求的偏好主要起因於文化因素,如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厭訟心態,對法理解為刑、懲罰工具的觀念等。

⑤消費者收入。消費者收入直接決定支付力。收入的變化影響需求的變化。對水資源法律製度的需求取決於西北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程度,在社會財富增加、經濟繁榮,現代化程度高的地區,由於水資源的稀缺性導致人們對水資源法律製度的需求增加。

上述分析僅就一般意義而言,對於西北民族地區這些特殊地區來說,影響水資源法律製度供給與需求尚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因具體情況而異。

(3)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不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要求所依之法是良法,是完善的立法。如果法律本身是非科學的或者是殘缺不全的,那麼,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就會是一句空話,或者結果更糟。完善的法律製度,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前提;盡快完善水資源法律製度則是擺在我們麵前的一項緊迫的工作。水資源在法製保障方麵的建設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立法、水行政執法和水行政司法三個方麵。

增加法律供給,完善法律體係。影響法律供給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地方性法規的供給尤其受到地方占有法律資源數量的多少和質量高低的製約。當前西北民族地區可資利用的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資源有限,無論是在數量方麵還是質量方麵。但這些問題的存在並不妨礙我們對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管理立法的思考。在水資源管理的立法上,一是要做好前期研究準備工作,主要是一要整理、彙編、研判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法規、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規章在內的有關水方麵的現行有效的規定,都應悉數收集、彙編和整理成冊,在此基礎上做出下列研判:哪些是屬於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應當作何修訂以便消除矛盾與衝突。哪些是屬於過時的或錯誤的規定,是應當加以廢止或重新製定的。哪些是屬於殘缺或有毛病的,應當做出何種補充或修改。哪些至今還是立法的空白點,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的。二要認真總結水資源法律製度建立以來的經驗,積極借鑒各國的有益經驗。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水資源法律製度逐步建立並趨於完善。這些法律製度運行十多年來,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有不少教訓。這些經驗和教訓都是寶貴的財富,值得認真總結,並賦以足夠的珍重。這些經驗和教訓是我們進一步完善水資源法律製度的營養。與此同時,對別國的,尤其是哪些和我們一樣處於水資源緊缺的國家的有關法律製度和立法經驗,也是值得我們認真學習與吸取的。尤其是有關水資源管理、使用、汙染防治等方麵的具體規定,值得我們花力氣進行比較研究,以博采眾長,為建立完善、完備的中國水資源法律製度服務。三要建立官、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究模式,共同推進中國水資源法律製度建設政府、學界、產業界和專門研究機構,各有所長,都負有完善和推進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義務,相互之間的溝通和緊密結合,對完善和完備具有中國特色的水資源法律製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二是在立法內容上,要抓緊製定以下幾部法律:一要製定自然資源綜合法,從整體上協調各種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二要設立專門的地下水保護法,連同地表水法以及《水法》構成完整的水法體係;三要製定流域管理機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工作程序,賦予其行政、經濟方麵的權力,以保證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