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4)(3 / 3)

要根據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內容和要求,修改和完善現行政策法規,並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有效的水環境監測標準體係,並使之成為一項重要的法規細則,對水環境質量定期進行監督和評價。

③強化水行政執法,進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一要規範行政執法主體,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二要加強水法宣傳教育,提高各級水主管部門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能力,強化公眾用水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三要建立機製健全、運行有力的水行政執法、水行政司法組織體係,特別要加強對專門負責違法處置工作的水政檢察隊伍建設,並與公檢法部門相配合,承擔起糾正各種違法行為,依法追究違法者的責任。

④提高水事糾紛調處水平。水事糾紛古來有之,據大量的曆史文獻和地方誌記載,我國曆史上水事糾紛層出不窮,連綿不斷。由水事糾紛引起的聚眾械鬥、世代相仇的事例屢見不鮮。解決水事糾紛的協議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651年中原各諸侯簽訂的盟約中,就包括處理邊界水事糾紛的條文。西漢時期有的地方法規中,就規定將水源分配協議刻成石碑,以供各方共同恪守,以防止爭水糾紛。在西北民族地區由於水資源的稀缺性,水事糾紛更加頻繁,因此,妥善處理水事糾紛對於保持西北民族地區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意義。調處水事糾紛必須掌握的基本原則:一是遵循小局服從大局、小利服從大利原則;二是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原則;三是尊重曆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四是維持現狀原則;五是組織原則。提高水事糾紛預防和調處水平需要進一步推進水事糾紛調處的法製化、科學化、製度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