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域管理原則。即新的水資源管理法在立法時,要充分考慮流域的自然地理範疇,將流域作為水資源單元區劃的唯一依據;在管理方法上,要統籌全局,將流域內的全部水資源看作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對流域內的水資源實施統一調配。這不僅體現了我國采用流域水資源管理體製的基本要求,也是當前國際水資源管理政策的核心。
(2)宏觀治理原則。即新的水資源管理法應主要突出對水資源的宏觀管理,將調整的重點放在體製設置、機構協調、權限劃分、管理規劃上,而非直接涉及如何采用適當合理的行政法律手段對環境相對人的行為直接實施監督管理。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我國幅員廣大、地理環境複雜以及各地環境狀況、人口密度、經濟發展水平、資源分布、管理能力等差異巨大的具體國情。
(3)綜合協調原則。即新的水資源管理法要建立一種綜合發展的決策機製。通過國家和地方各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將水資源管理的各個機構(如水利、環境保護、交通、林業、農業等)統一規劃、以保證各個機構間機製協調、決策取向趨於一致,消除以往“多龍治水”、“政出多門”、“決策相悖”、“管理混亂”的狀況。
(4)可持續發展原則。即新的水資源管理法要全麵體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保護水資源生態係統平衡為基本目標,將資源開發所產生的負麵影響控製在流域生態平衡所要求的限製以內;為實現流域水資源在體製上的公平有序、權限內的合理分配,提供可靠的保障;建立一種公眾參與的體製框架,開展充分的信息交流,使得各級水資源管理都有使用者、規劃者和決策者的共同參與。這是水資源管理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5)國際接軌原則。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要加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因此我國的法律,尤其是經濟與資源法律,必須與國際接軌。
3.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供給與需求分析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使有限的水資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必須建立完善的水資源管理法律體係,通過健全的法製體係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但是,影響經濟法律製度供給與需求的因素是複雜的、具體地,要創新完善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首先必須分析影響經濟法律製度供給與需求的原因。
(1)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供給分析。法律供給不是國家機關隨心所欲的活動,而是供給意願與供給能力相統一的結果。現實中存在著製約供給意願和供給能力的諸多因素,主要有:
現存法律製度。法律的供給是一種政府行為,而既存的法律製度通常為政府行為提供了一個行為模式,從而使法律的供給受到了既存法律製度的約束。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的供給也不例外。比如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製度影響著法律供給意願的形成;憲法規定的基本經濟製度約束著經濟法律供給意願的具體內容等。
生產成本。法律供給是要耗費成本的,成本的高低取決於生產要素的價格。如果要素價格高,成本增加,則法律供給將減少,甚至出現無法供給的情況,從而增加了法律的稀缺性。法律的生產要素一般包括法律勞動、法律技術和物質財富,這些生產要素分配在法製的各個環節,轉化為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和司法成本。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的成本也製約著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
③生產技術水平。法律的生產技術包括立法技術、執法技術和司法技術。法律生產技術水平的高低取決於法學的發展、法製實踐經驗、知識的積累以及包括與法學相關專業在內的社會科學知識的整體進步。新製度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觀點是,人類擁有社會科學知識越多,設計和實施製度變化就越便利。西北民族地區教育科學文化水平發展的滯後,導致西北民族地區水資源法律製度創新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