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可見,不是孕婦可多分遺產,而是在分割遺產時應予以先留下死者遺腹子(女)應有的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所留份額仍由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繼承。因此,周某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這筆遺產,而必須為她的遺腹孫子(女)留下份額。
32.遺腹子是否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
杜某懷孕六個月後,其丈夫不幸因車禍死亡。肇事車主甘某隻同意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和被扶養人杜某的生活費,不同意賠償杜某腹中胎兒的生活費。杜某不服,認為胎兒也有權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權利。試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上述案例中,杜某腹中胎兒雖未出生,但通常情況下,胎兒即將出生是不可改變的事實,胎兒出生之後必定要受到其扶養義務人的扶養,這也是客觀事實。如果甘某沒有發生侵權的行為,胎兒自然由其父母撫養。現其扶養人已受傷致死,如果胎兒無人扶養,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
因此,作為侵害人的甘某,自然應承擔起扶養胎兒的責任,應當賠償胎兒今後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這樣處理無疑符合我國立法上一貫奉行的保護人權的宗旨,符合法學基本理論,也為我國情理與道義所接受。
33.收養路邊的棄嬰是否需要一定條件?
收養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和規定。收養人必須符合如下條件:(1)必須年滿30周歲;(2)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無子女;(4)身體健康,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以,對於路邊的棄嬰不是任何人都能收養的。但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國家的負擔,鼓勵收養一些特殊被收養人,我國《收養法》同時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
34.什麼是後贍養義務?後贍養義務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所謂後贍養義務,是指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後,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
後贍養義務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征,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征之一。(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裏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征。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不複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征。
35.夫妻單方送養子女,另一方可通過什麼途徑將子女要回?
楊某和向某結婚一年後,向某生下1個男孩。次年,楊某便外出打工,留下向某在家操持家務和撫養孩子。一天,向某和楊某家人發生矛盾便賭氣回娘家,誰知一去就是3個月。當楊某得知情況後,非常生氣。回家後便把氣發泄到孩子身上,於是楊某把孩子送給了另一鄉鎮的張某做養子,二人還簽下了收養協議,協議規定張某收養楊某孩子,由張某支付楊某2萬元補償費,同時還辦理了收養登記。4個月後,向某回到家發現孩子不見了,楊某告知孩子已被送給張某做養子。向某多次找到張某要兒子,但都遭到拒絕。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向某能否要回孩子?
送養小孩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收養法》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在本案例中,楊某在沒有經過妻子向某的同意,就偷偷地將親生兒子送給張某撫養,這是違反《收養法》的規定的,在民法上也屬於超越權限處分的行為。所以向某想要回兒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收養關係無效,由法院判決收養關係無效後,向某才能要回兒子。
36.保險金能作為遺產嗎?
徐某在空難中喪生,因他生前投了人身保險,所以保險公司依合同應當支付一筆保險金,受益人是徐某的妻子。其妻取得保險金後,徐某的兒子認為,這筆保險金是遺產,應當由他和母親均分,於是與母親發生繼承糾紛。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筆保險金到底是不是遺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