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標的為人壽命和身體的保險。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並按約定交納保險費後,人身保險合同關係即成立,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在保險期屆滿時符合約定的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應當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分為兩種:一種是未指明受益人的,另一種是指定了受益人的。兩者在繼承關係中有顯著差別:
(1)公民在保險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就作為投保人的遺產,可以依法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
(2)公民在保險合同中指明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將取得保險金。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其生前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處分,保險金依投保人的意誌轉為受益人的財產,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
所以,徐某的妻子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權單獨獲得保險金。
37.被繼承人在農村中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能否繼承?
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荒山、魚塘、菜園和小企業等承包經營權不屬遺產範圍,不能繼承。因土地所得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也不得繼承。它的使用權可以隨房屋的繼承而轉移。
38.能否收養成年人為子女?
黃某夫婦都是年近半百的人,且體弱多病,生活難以自理。鄰居唐某見此情況,便經常來照顧。黃某二人覺得唐某為人不錯,經商量後決定把唐某收為養女,而唐某此時已是22歲的大姑娘了。請問,黃某夫婦能否收養唐某為女兒呢?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斷定。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未滿14周歲的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因此,一般被收養人應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本案例中,唐某和黃某夫婦隻是鄰居,而且唐某已經是成年人,那麼,根據以上法律是不能確定收養關係的。但是,如果唐某希望長期照顧黃某夫婦,且經過黃某二人協商同意,那麼,唐某可以與黃某夫婦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以解決贍養問題。
39.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在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受到破壞的情況下,收養關係也可以依法解除。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係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解除: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求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0.子女已年滿18周歲的可否要求變更撫養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無需法定和約定變更撫養關係。
41.子女放棄繼承權,就有權不贍養父母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完全可以放棄的,但是與履行贍養義務沒有必然聯係,不能以此為由解除法定的贍養義務。放棄繼承權的表示,隻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當父母還在世的時候放棄繼承權是行不通的。
42.有親筆簽名的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任某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交由兒子繼承。擬好後,任某請朋友英某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遺囑上親筆簽名,同時還請來兩名證人現場見證,並簽字。
不久後,任某去世。任某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雖留有遺囑,但遺囑不是他親筆書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囑應是無效遺囑。所以,任某的女兒訴至法院,要求對任某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任某的兒子認為,父親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並有他的簽字,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已明確寫明,父親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任某女兒的訴訟請求。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簽名的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任某所立遺囑應為有效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同時,該法第十七條也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此外,《繼承法》還規定了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