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陳述案例中,餘某的養父母收養餘某後,並對其盡了撫養教育義務,根據《收養法》二十三條和收養關係成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先於養父母死亡,養父母也與生父母一樣,有繼承養子女遺產的權利。因此,本案中餘某的賠償金應由她的養父母來繼承。

25.繼承法關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有哪些規定?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應注意以下問題:

(1)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少,合起來隻能繼承他們父、母的一份,而不能與他們的伯、叔、姑、舅、姨等平均分配遺產。

(2)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代位繼承。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係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4)代位繼承隻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即遺囑所指定的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的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26.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隻有在繼兄姐對繼弟妹有撫養關係的前提下才能發生。沒有撫養關係的,互相之間是沒有繼承關係。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7.主動贍養孤寡老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遺產嗎?

柳某無兒無女,丈夫早逝,僅靠自己賣冷飲掙錢度日。不幸的是,柳某正值春節時突然患了重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鄰居焦某與她關係較好。柳某患病後,焦某更是日夜看護,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後,留有一間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遺產,柳某的侄子前來主張繼承。居民委員會認為柳某的遺產應分給焦某一部分。但柳某侄子說焦某不是柳某的親屬,不能繼承遺產。請問,焦某主動贍養非親屬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所以,居委會提出分給焦某一部分遺產的主張是合理合法的,而柳某的侄子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內。因為沒有柳某的遺囑指定,也未對柳某又盡過什麼義務,因而他沒有任何權利對柳某的遺產主張繼承。柳某的遺產除分給焦某一部分外,其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部分,應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28.繼承人放棄繼承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29.喪偶一方再婚攜帶遺產合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對此規定:寡婦再婚的,男到女家結婚落戶,其妻死亡後再婚的,都可以將其所繼承的遺產帶走,任何人不得幹涉。但有子女不帶走的,應先留下子女的生活資料和費用。

30.胎兒繼承遺產後未出生就死亡的怎麼辦?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為胎兒保留遺產時,並不意味著該胎兒此時已繼承了這份遺產,因為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胎兒隻有從母體中分娩出來,才具有了權利能力,才能取得繼承權。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則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仍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他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

31.孕婦能多分遺產嗎?

周某的丈夫在一次翻車事故中死亡,當時,周某已懷孕5個月。丈夫死後,留下屬於他個人的存款12000元,婆婆要求與兒媳平分這筆遺產。有人告訴周某,孕婦可多分遺產。請問,法律有此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