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區域ITS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使規劃管理法製化,製定相應的行業法規,調整並規定包括規劃、建設、科技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等在內的各個環節,保證區域ITS規劃體係實施的有序性。區域ITS規劃實施監控體係的建立主要從規劃實施的立法、規劃實施質量監控體係和建立公眾評估機製3個方麵著手。對於規劃實施的立法,可參看政策及法規保障部分,本章內容關注於對後兩者的探討。
8.4.1 區域ITS規劃實施質量保障體係
區域ITS規劃實施質量保障是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的統一,政府和社會作為外部保障的主體,主要通過設立專門鑒定機構、授權中介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民間團體、新聞媒體等對ITS規劃工作進行評價和監督;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內部保障的主體,就是對自身的規劃質量進行控製和自我評價,將整個綜合交通規劃中的各個要素進行協調、合作,相互關聯代替相互獨立,形成有序的整體結構,發揮最佳整體功能,使ITS規劃的實施處於不斷優化和完善的良性運行過程。
區域ITS規劃實施質量保障的途徑主要包括:
①通過允許和建立專業性的獨立中介評估機構和行業質量認證中心,來加強社會對ITS規劃實施質量的監控。
②建立政府部門內部監督機製。建立政府部門內部監督機製,對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在ITS基礎設施開發與管理上的行為進行監督。政府內部用好審計、監察及質量監督等手段,保障ITS基礎設施開發與管理的順利進行。
③交通管理部門自身的內部監控必須轉變觀念,以保證ITS規劃實施質量為前提,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加以重視:全方位規劃實施質量監控,要把所有參與規劃和實施的要素和活動都納入監控範圍,從而形成各要素相互配合、各活動相互協調、資源優化配置、整體推進、效果最優的ITS實施模式;全過程規劃實施質量監控,要對ITS規劃的實施這一主體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控,不留空白和盲區,最終使其得以高效實施。
8.4.2 公眾評估機製
高績效的ITS規劃實施工作,應該有公眾的參與。如果沒有廣大公眾的參與,ITS規劃的實施管理就缺乏動因和壓力。隨著公眾主體意識的提高,在區域ITS規劃的實施過程中,為提高社會公眾的滿意程度,尤其對直接服務於社會公眾的信息服務係統(如ATIS)而言,有必要建立公眾評估機製。具體而言,建立公眾評估機製應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1)以提高公眾主體意識為前提
公眾作為評估ITS規劃保障機製的主體,應具有主體意識。這是建立公眾評估機製的前提條件。區域ITS規劃的實施不能縱容漠視公眾的主體利益、片麵強調集體利益的現象,要充分肯定公眾的主體利益,並積極為公眾實現利益創造條件;其次,要明確公眾的權利,公眾的權利表明了公眾的獨立和自由;最後,要強化公眾的責任,也就是說強化公眾對ITS規劃實施的監督責任。隻有肯定了公眾的利益、明確了公眾權利、強化了公眾的責任,公眾主體意識才能真正培養起來。
(2)以實行政務公開為保障
利用公共關係管理職能,通過各種信息傳播渠道,將ITS規劃體係的理念、規劃、政策、措施向公眾溝通。公眾知道了ITS規劃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如何實施、預期取得哪些成果以後,公眾的評估才會心中有數。建立和完善交通部門政務公開製度並且切實保障政務公開落實到實處,是建立公眾評估機製的保障。
(3)以建立公眾需要為基礎的考核指標為核心
考核指標是公眾評價ITS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公眾評估機製的核心內容是建立起一套以公眾為基礎的考核指標來評價ITS規劃實施的服務質量。ITS規劃是以社會的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公眾的理解、支持、參與是做好ITS規劃實施及管理的基礎。
(4)以建立責任追究製度為載體
公眾評估機製是ITS規劃高績效實施的可靠保障,而其落實的載體就在於嚴格執行責任追究的規定。否則,公眾評估隻能淪為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