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區域ITS應用係統建設需求分析可知,各應用係統建設主體、實施層麵、主要服務對象不盡相同。其中實施主體主要涉及兩大類:政府部門、私營機構。政府部門主要指區域交通管理部門;私營機構主要包括私營公司、由政府部門參股的市場化運作的公司、信息服務提供商等。
政府部門實施ITS的目的是以公益性為主,但私營機構介入ITS領域,在很大程度上追求的是投資利潤。為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係,保證ITS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係統規劃初期,製定相應的長期商業營運規劃。商業營運模式是商業計劃的一部分,它是指區域ITS建設、運營過程中,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間的商業關係。ITS商業規劃的製定應基於各區域不同特點,同時結合具體的ITS應用係統(或ITS子係統),有針對性地開展。
就“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而言,由於各地區人口、麵積、經濟發展水平、交通信息化現狀不同,沒有任何一種商業營運模式是普遍適用的。若需製定完善的ITS商業營運規劃,需要針對特定區域,就各商業營運模式的投資風險、營運模式、融資方式、實施方案、管理體製等多方麵深入開展相關調查研究。一般而言,各地區或省級製定適宜的ITS商業營運規劃時,需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既有基礎設施狀況(信息化狀況:信息采集、傳輸、處理、發布)。
有效的融資渠道。
ITS所涉及的政府部門。
ITS所覆蓋的區域麵積、區域內人口統計等。
區域內公眾及交通管理部門對ITS私有化營運的態度。
在ITS關鍵功能方麵,交通管理部門的技術人員的水平、數量等。
降低係統開發風險對政府部門的重要程度。
既有交通管理體製。
本書以區域先進的出行者信息係統(ATIS)為例[4,6,7],對其商業運營模式進行了簡要分析。在分析政府部門、私營機構負責信息傳送的優劣勢的基礎上,設計了4種合作營運模式,並分析了各模式的優缺點。
8.3.1 ATIS商業運營分析
在區域ATIS信息傳送過程中,政府部門或私營機構作為主導者,各有其優勢。
由國內外構建類似係統的經驗來看,在區域ATIS實施初期,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政府部門)負責建設、運營、維護,其在運營中獨立負責信息的采集、傳輸、處理,並免費通過廣泛的媒體發布方式發布給出行者,如電話、因特網、可變情報板(CMS)等。由政府部門單獨負責ATIS各應用係統的實施,有其特有的優勢,如能促進各應用係統的協調、整合、資源共享等。然而隨著所實施的應用係統的逐漸增多,其弊端也會逐漸暴露,如難以及時滿足出行者對信息需求的多變性、及時引進新技術的能力較差等。私營機構在滿足出行者對信息需求的多樣性、引進新技術等方麵,比政府部門更具優勢。以市場化為導向(包括市場信息需求、供應),由私營機構介入有償信息服務領域是區域ATIS的發展趨勢。
隨著ATIS的逐步完善,期望市場信息需求能有效影響特定的出行信息的提供,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會采納由用戶信息需求所決定的信息服務模式。私營機構總是期望於其在ATIS的投資能帶來收益,故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部門應不斷地為私營機構提供新的機會,以使其在提供出行者信息過程中能有所盈利,並獨立發展。
8.3.2 ATIS商業運營模式設計
ATIS是由“信息采集、信息處理、信息發布、信息傳輸”4要素組成的,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在這前3種要素中扮演的角色,決定了ATIS的建設、營運模式。由前述分析可知,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負責ATIS營運各有利弊。此外,根據ATIS係統投資額度大小及用戶的信息需求的變化,也應相應采用不同的ATIS營運模式。下文各營運模式中公司編號僅為概念值,表示有多家私營機構參與,對於具體涉及的私營機構數量,可在商業計劃開發時進行具體設計。
8.3.2.1 模式一:以政府部門為中心的營運模式
大部分ATIS信息流程都在政府部門(公路管理部門)的控製下,其負責信息的采集、處理,並免費提供給相關各方及普通公眾。ATIS所需信息多數是從其本部門內獲得(包括現場設備及部門內其他信息管理係統),其餘數據來源於其他政府部門(氣象、公安等),因此交通管理部門需要與其他政府部門簽訂部門間數據共享協議;作為回報,交通管理部門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處理後的數據,如此則可實現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