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區域ITS商業運營規劃(3 / 3)

在此模式中,被授權私營機構(公司1)除從政府部門獲得原始數據外,其自身也涉足信息采集領域,因為其處理後的信息是要出售給其他私營機構及普通公眾的,所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會激勵其為客戶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務。為使私營機構的收入有一定的保障,政府部門可削減對普通公眾的免費信息的供應(例如交通管理部門不再提供交通信息電話查詢服務,而改由私營公司經營;相應私營機構可通過出售廣告或向用戶收取適當費用的方式,來維持係統運營等)。

此營運模式對ATIS而言,優勢是明顯降低了政府部門的投資額度,同時也激勵了私營機構提供更多的能產生效益的信息服務,進而促進ATIS係統的良性擴展。此外,此模式充分利用了私營機構在ATIS市場拓展方麵引進、采用新技術的能力。如果被授權的私營機構能持續盈利,這也為政府部門提供了共享收益的機會(在簽訂合約時可以進行相關規定)。

此模式的主要不足是:對於大多數信息而言,普通公眾需要付費才能獲得(有時是間接方式,如被迫收聽廣告),而這些信息在模式一、模式二中是可免費得到的;此外,政府部門將依賴於私營機構提供的處理後信息來提高其運輸係統管理水平;第三,若營運ATIS盈利豐厚,會容易導致形成壟斷、消費者付費額增加、私營機構的創新動力降低等情況發生;第四,公路管理部門也有潛在的風險,如被授權的私營機構中途毀約(因其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信息處理及整個ATIS係統將徹底癱瘓。

8.3.2.4 模式四:私營機構競爭模式

在此模式中,公路管理部門將其采集到的信息提供給多個有意進行信息處理的私營機構。在ATIS係統建設初期,信息可免費提供,以後隨著信息消費市場的擴展,逐步進行收費。進行信息處理的多家私營機構可基於政府部門提供的信息提供附加值服務,進而轉售給普通公眾或其他信息服務提供者(ISPs)。

政府部門出售處理前的信息給私營機構的收入不一定能抵銷其獲得處理後的信息的應付金額,所以不同的政府部門可能需要付費從相互競爭的私營機構購買處理後的信息。由相互競爭的私營機構提供的服務能滿足不同用戶的信息需求,例如,交通管理部門選擇公司1提供的信息服務是最經濟的,而其他政府部門選擇公司2的信息服務或許是最合適的。

此營運模式的優勢在於:多家私營機構就信息處理服務展開競爭,有助於激勵私營機構提供更好、價位更低的信息服務,如此可極大地提高用戶的滿意度、提高信息發布水平及促使更多的普通用戶能利用ATIS信息。

此營運模式的不足在於:如果信息消費市場太小,則多家私營機構競爭會導致信息服務市場整體盈利空間太小,從而難以積累必要的資本,實現必要的市場擴張及更新更好的信息服務的設計、實施;此外,若一家或多家私營機構退出經營,則市場的競爭性會喪失,從而容易導致信息服務市場壟斷的形成。

8.3.3 商業營運模式選擇

總體而言,“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是區域ATIS營運發展趨勢,對此區域ITS規劃應考慮製定相關保障政策。

因此,區域交通管理部門保留提供出行相關信息的責任及義務,以保證出行者能獲得所需的基本信息,保證其安全、有效地使用公路運輸係統。政府應鼓勵“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互相合作的ATIS建設、營運模式及競爭性的市場營運模式的持續發展,來為公眾提供出行信息。若私營機構不能提供特定信息,政府應資助其進行建設及運營。由政府資助建設及運營的私營機構應是提供出行信息的最有效及高效率的途徑。當特定的運營發展模式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時候,公路管理部門應收回相關權力。

區域ATIS係統建設的初始投資對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而言,都是關注的重點。建議在ATIS建設初期,采用商業營運模式一,即“以政府部門為中心的商業營運模式”。在ATIS實施初期,由政府部門進行投資建設,承擔ATIS開發風險並培育信息需求市場。待ATIS及信息需求市場均達到一定規模後,引導私營機構逐步介入信息采集、處理、發布領域,依靠其人才、技術等諸多優勢,為消費者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服務,最終成為信息服務市場的供應主體。對於ATIS較為完善後,應采取何種商業營運模式,需針對各地區具體情況,進行詳細的商業營運規劃研究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