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私營機構而言,所有私營機構均可從政府部門免費獲得處理後數據。大多數私營機構的業務是基於政府部門免費提供的信息,開展信息附加值業務,對其重新訂製,有償提供給普通公眾。另外少數私營機構可同時涉及信息采集、處理、發布領域,它在免費獲取政府部門提供信息的同時,還可額外采集相關信息,並進行數據融合處理,因此能提供比其他私營機構更好的信息服務。在此模式中,公司1並不將其獨立采集的信息與政府部門共享。
總體而言,此種商業營運模式有如下特征:
①大部分ATIS信息流程都在政府部門的控製下。
②政府部門有足夠的資源來控製ATIS運營的重要部分,包括數據處理(融合)部分。
③ATIS整體盈利最少。
④政府部門控製級別最高。
⑤政府部門花費額度最大。
⑥在政府部門內需要較多的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提供係統營運技術支持。
⑦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建立的可接受的商業合作關係很簡單。兩者間的合作通常僅需要簽訂相關協議即可,即政府部門授權私營機構接入其信息係統,而其沒有任何義務來按私營機構的需求運營ATIS係統。
⑧免費向公眾提供的信息減少了潛在的收入,並阻礙了其資助私營機構進一步擴展市場。
⑨免費向私營機構提供數據,私有機構可對數據進一步處理,豐富信息內容並轉售給消費者。
此商業營運模式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支持政府部門對ATIS各係統直接控製,如此則使政府部門擁有最大控製權以滿足其自身信息需求。
此營運模式主要的不足是,政府部門缺少足夠的技術人員來有效地完成許多數據融合相關工作;此外,由於大部分的數據是免費向公眾提供,如此則損失掉了部分的信息服務相關收入,妨礙了私營機構的收入以進行信息消費市場的擴張;再者,政府部門的積極性直接影響了ATIS整體性能的發揮。
此種營運模式適合於ATIS建立初期采用。在係統建設初期,需要龐大的基礎設施建設前期投資,並且係統的完善及信息消費市場的培育需要較長的時間,這對於私營機構而言,存在很大的投資風險。但是,即使政府部門想直接控製ATIS係統,若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撐並且基礎設施也很有限,則此種營運模式亦有很大的風險。
8.3.2.2 模式二:“合約營運”模式
它與模式一的主要區別在於信息處理流程是與私營機構簽約合作完成的。在“合約營運”模式中,政府部門仍負責部分信息處理工作,以保證各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由交通管理部門采集的信息仍免費提供給各相關政府部門、私營機構及普通公眾。對於合約公司,因其承擔了部分數據融合處理的工作,政府部門應支付其相應的酬金(在合同中予以確定)。在此營運模式中,除信息處理合約所應得的收益外,私營機構的潛在收益是很有限的。
政府部門可使用常規的合同製度簽訂數據處理合約,例如采用全包式合約(Turnkey Contract),可使政府部門以招投標方式,選擇競標勝出的私營機構,來提供滿足其要求的數據處理服務。中標的私營機構可在規定年限內運營數據處理係統,在合約期滿時,政府部門可再重新進行招標。此外,政府部門可允許私營機構擁有獨立的數據處理軟件。采用全包式合約營運模式將明顯降低政府部門的初期投資。然而在合約期滿時,若既有合約不能續簽,則整個數據處理係統可能隨時會被原簽約機構關閉,這將使政府部門處於艱難的境地。因此,可在簽約時就相關條款予以詳細規定,以防止此類情況發生。
相對於模式一,此營運模式的主要優勢在於:在對信息處理流程控製、維護期間,政府部門有機會與私營機構的專家交流,從而對提高其數據融合處理水平有很大益處;在簽訂信息處理合約時,政府部門有自由製定合同條款的權力,以保證係統正常運營。
此模式主要不足在於政府部門的投資額度較高(支付合約規定的應付資金);此外,因為政府部門的免費信息發布程度很高,私營機構盈利機會很有限。
8.3.2.3 模式三:“授權營運”模式
“授權營運”模式是以私營機構為主體的營運模式。在此模式中,政府部門完全退出信息處理領域,代之以簽約形式,授權指定的私營公司為其提供信息處理服務。隻有被授權的私營機構能接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原始信息,作為回報,其將處理後的信息免費提供給政府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其他部門)。被授權的私營機構可將處理後的信息出售給其他私營機構及普通公眾,未被授權的私營機構可基於所購信息,對其進行重新包裝並轉售給普通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