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組織保障
(1)區域ITS實施委員會組成
區域ITS的實施是一項涉及麵廣、專業性強、跨多個管理部門的建設工作,在我國現行管理體製下,其直接與區域範圍內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門緊密關聯。這為區域ITS協調運營帶來一定障礙,但管理權限的調整必然涉及管理體製的改革,其並非一蹴而就的。為了有效消除部門之間的權限壁壘,建設統一標準、互通互連、協同控製的區域ITS,有效的措施之一是建立由政府部門主導的區域ITS實施委員會,統一領導智能交通係統的實施工作,各部門按照統一的規劃,明確各自工作任務,發揮合力優勢,協同實施。
區域ITS實施委員會由區域交通部門主導,建設、科技、交通、公安、規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參與的聯席會議製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討論、決策。就組織形式而言,盡可能不新增部門,可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經辦。區域ITS實施委員會應具備如下職能[4]:
1)對外職能
歸口於區域ITS實施專業委員會統一領導。
①協調職能。與區域範圍內ITS實施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合作,以期使各獨立實施的ITS項目相互兼容;在區域ITS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下,與鄰接地區的ITS管理部門間的協調、合作,以期使區域間ITS互聯互通;與區域範圍內非ITS體係內的其他部門(氣象、消防等)間的信息共享、合作等。
②與國內、國際相關機構間的技術經驗交流或合作。
2)對內職能
①區域ITS實施相關政策的製定。
②法規的製定。負責起草ITS實施相關的規章、製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從宏觀上建立區域ITS實施、運營的激勵、約束機製。
③監管職能。區域ITS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ITS實施規劃的監督、控製;ITS相關規範標準製定的監督、管理;ITS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
④協調職能。各地區、各部門實施ITS時的多方協調等工作。
⑤技術的交流。負責組織、指導區域範圍內ITS各相關部門間的技術、經驗交流、培訓等。
⑥引導區域ITS關鍵技術的開發創新等。
(2)建立區域ITS規劃、設計及技術部署團隊
①設立全職ITS管理、協調技術崗位,不間斷地全程跟進ITS的實施。
②積極推行ITS培訓計劃,以增加ITS實施區域內具備ITS專業知識的技術人才儲備(如安全、交通運營、設計、建設及客戶服務人才等)。
③團隊組成應涵蓋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及相關的運輸係統項目代表等。
④實施團隊應積極推進將ITS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到普通交通係統項目建設計劃中。
8.2.2 政策保障
區域ITS發展政策是由地方政府部門製定的。ITS實施的主體主要涉及兩類:政府部門、私營機構。相關政策的製定確定了兩類部門在ITS實施過程中的定位和關係。根據國外發展ITS的經驗,結合國內現行交通信息化現狀及現行管理體製,對於ITS實施而言,建議宏觀發展政策采用政府部門的“近期主導,中期扶持,遠期監管”的戰略政策。
(1)近期主導
在ITS實施初期,需要龐大的基礎設施建設前期投資,並且係統的完善及信息消費市場的培育需要較長的時期,這對於私營機構而言,存在很大的投資風險。因此,應由政府部門作為係統實施的主導力量,構建ITS核心係統(如ITS公用信息平台、交通管理中心、數據采集係統等),並培育交通出行信息消費市場;私營機構也可在初期介入,參與信息發布終端市場,提供出行信息的再加工、個性化信息服務等。
(2)中期扶持
當ITS及信息消費市場均具備一定規模時,政府部門可逐步引導(需相關政策保障)私營機構介入信息采集、信息處理領域,這一時期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共同組成ITS營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