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為監控ITS的設計、建設等流程,應建立並完善相應的法規,對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采購、施工、相關合同等進行約定。
⑤以法規形式規定ITS建設項目各相關部門的權責。
⑥對ITS運營過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製、傳輸機製、保密機製、係統協調控製機製等,以法規形式進行約定。
⑦對ITS運營過程中的事件處理流程、機製、相關人員的權責等以製度形式進行約定。
⑧引導ITS關鍵技術的開發創新製度等。
(2)標準、規範的建設
ITS的設計、實施、運營、維護的正常開展需要一係列相關標準、規範的支撐。所涉及的相關標準、規範應盡可能采用國家或地方ITS標準。實施ITS所需的相關標準如下:
①通信標準(通信協議、通信內容、通信格式、通信頻率等)。
②各種信息采集設備、信息處理設備、信息傳輸設備、信息發布設備的安裝、運營、檢測、維護等相關規範或指南。
(3)區域ITS設計指導手冊
ITS規模龐雜,在係統設計及實施過程中,強調係統的ITS部署遠比零散的新技術的部署更為重要。因此,作為ITS規劃的配套,如有可能,開發區域ITS設計指導手冊作為ITS係統設計的指導依據之一。ITS設計指導手冊是規劃的進一步具體化表達,是順利實施的必要前提。區域ITS設計指導手冊,將在相關子係統的標準采用、係統架構、係統功能需求及定義等方麵,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此外,設計指導手冊在保障新開發的ITS應用係統與原有ITS應用係統無縫整合方麵,應能提供具體的建議。
8.2.4 ITS項目投融資保障
區域ITS的實施,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為加快其實施步伐,應按照“政府引導、分頭包幹、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確保在一定的政府投資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社會和建設單位自有資金,廣開渠道、引進外資、開源節流。
(1)投融資方式
政府部門投資。
引導民間資金進入。
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機構)。
引進外資。
積極鼓勵參與ITS的私營機構上市募集資金。
(2)投融資保障機製
依據相關法規,建立非政府部門投資的其他來源渠道的資金投資到ITS的進入機製、經營機製、監管機製、退出機製,通過一係列相關政策、法規形式予以體現。
組建投融資主體。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出資合股組建各種形式的ITS發展投融資公司,堅持以政府投入為引導、市場培育為基礎,投資渠道多元化的特點,在確保有一定政府基礎設施投資的基礎上,承擔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ITS項目。
堅持以政府投資為引導、吸引外資和多元化投資渠道為主體,發揮各交通部門與省政府的聯合投資體製,在確保有政府基礎設施投資基礎上,承擔和完成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ITS項目和各個交通部門的項目。
(3)投融資方案建議
政府主要投資建設基礎的、核心的ITS基礎設施,如ITS共用信息平台、交通管理調度指揮係統等。
社會融資主要投向具有較明顯經濟效益、能夠提供多功能社會服務或增值信息服務的ITS項目,實施初期可引導其集中在信息發布領域。
各管理部門、係統建設單位在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工建設原則,建設資金由各建設單位自行解決,政府部門在政策上給予適當傾斜。
通過實施ITS項目可能增加的收益部分,將適當返還給項目投資公司,以給予鼓勵。
製定優惠政策,通過股權轉讓、BOT、PPP等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和外資投資ITS項目和基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