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區域ITS規劃實施保障機製(2 / 3)

(3)遠期監管

當ITS發展相對成熟時,應逐步建立並完善私營機構市場競爭機製。政府部門應逐步退出ITS的直接經營,從職能上側重於對信息服務市場的監管,建立並完善一係列市場準入、經營、退出機製,以保證信息服務市場的良性發展。

總體而言,為促進ITS的穩健發展,在ITS政策製定過程中,盡可能建立長效保障機製(以相關政策形式體現),即ITS發展政策的製定應具有長期穩定性、連續性。在區域ITS實施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下,政府部門盡快完善或製定下列保障政策:

(1)產業化政策

應明確區域ITS產業化目標、產業化發展戰略,進而製定相應的產業化政策,其內容涉及資金政策、技術政策、管理政策、市場化政策、人才培養政策、產業化實施政策等,從而保障區域ITS“官、產、學、研”的共同協作、資源共享、聯合共建[5]。

(2)投融資保障政策

ITS項目具有明顯的“溢出效應”,即其社會經濟效益遠大於其經營企業本身所獲得的收益。當ITS處於初期發展階段時,私營機構進入ITS經營領域時有一定的投資風險;相關項目的投資失敗對於投資企業、政府部門及社會公眾而言都是不利的。在打擊了風險投資者的信心的同時,也減少了融資渠道,此外對於培育大規模的信息服務市場相當不利。

因此,區域ITS實施專業委員會應負責指導建立私營機構(或風險投資企業)的進入、運營、退出機製,盡可能將係統實施風險降至最低。

(3)社會效益優先政策

ITS為“準公共性產品”,即在兼顧社會效益和經營企業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應對社會效益優先考慮。在充分發揮市場化自由競爭的“優勝劣汰”功能的同時,避免弱化“社會效益優先”目標,防止惡性競爭、壟斷的產生。

因此,政府部門應製定社會效益優先相關政策,以確保在私營機構逐步成為ITS運營主體時,仍能以社會效益優先作為主要目標。與此配套的是,應建立一整套相關政策、法規對其進行約束、監管。同時,建立相應的評價機製、淘汰機製,當私營機構運營不能滿足社會效益需求時,可采用行政幹預機製進行調控。

(4)利益平衡機製

在ITS營運過程中,由於私營機構的介入,必然帶來信息服務的收益。為確保ITS的穩健發展,在確保貫徹社會效益優先政策的基礎上,應構建利益平衡機製。係統的良性運營不可能一直依賴於政府部門的投入,且ITS最終發展方向應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私營機構的特性決定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由於各私營機構間技術、經濟實力的差異,必然存在各私營機構盈利能力的差異。因此,如何在社會效益與企業自身經濟效益之間平衡,各ITS經營機構之間的利益分配之間達到平衡,需要進行詳細研究。

(5)市場化政策

對於ITS運營而言,其采用不完全的市場化模式。由上述分析可知,在ITS發展過程中,政府部門的職能從初期的主導到遠期的監管,始終處於重要的地位。同時,社會效益優先政策的製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限製了市場化的自由程度。除ITS運營階段外,對於ITS融資方式,ITS的設計、建設,相關人才引進等方麵,都可以實行完全的市場化機製。

8.2.3 法規保障

法規保障包括區域ITS實施所涉及的各級管理部門的規章、製度的建設及實施ITS所需的相關標準、規範的建設。

(1)製度保障

①對區域ITS實施專業委員會的權力、職責、組織形式等以法規形式約定。

②對ITS的運營而言,涉及政府部門與私營機構的合作,應製定相關法規,明確各自權責。

③對於私營機構的介入,以法規形式建立並完善相應的激勵機製、約束機製、監控機製、退出機製,並建立相應的評價機製,以評定私營機構在ITS運營過程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