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在美國的反應,雷先生記載在回憶錄裏:
儆寰吾兄:
我今天要正式提議,請你們取消“發行人胡適”的一行字。這是有感而發的一個很誠懇的提議,請各位老朋友千萬原諒。
何謂“感”呢?《自由中國》第四卷十一期有社論一篇,論《政府不可誘民入罪》。我看了此文,十分佩服,十分高興。這篇文字有事實,有膽氣,態度很嚴肅負責,用證據的方法也很細密,可以說是《自由中國》出版以後數一數二的好文字,夠得上《自由中國》的招牌。我正在高興,正想寫信給本社道賀,忽然來了四卷十二期的《再《自由中國》登記證,論經濟管製的措施》,這必是你們受了外力壓迫之後被逼寫出的賠罪的文字!
昨天又看見了香港《工商日報》(七月二十八號)《寄望今日之台灣》的社論,其中提到《自由中國》為了《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的論評,“曾引起有關機關(軍事的)的不滿,因而使到言論自由也受到一次無形的傷害”,“為了批評時政得失而引起了意外的麻煩”。我看了這社評,才明白我的猜想果然不錯。
我因此細想,《自由中國》不能有言論自由,不能用負責態度批評實際政治,這是台灣政治的最大恥辱。
我正式辭去“發行人”的名義。一來是表示我一百分讚成“不可誘民入罪”的社評,二來是表示我對於這種“軍事機關”幹涉言論自由的抗議。
胡適
四十年八月十一日
雷先生所記。是與胡適的公開表態相吻合的。1952年,在胡適第一次到台灣以前,即1949~1952年期間,《自由中國》已經闖了禍,現在,他公開演講時,首先歌頌雷先生為民主自由而奮鬥,台灣的人應該給雷震立個銅像,博得全場掌聲。接著話鋒一轉,說他是“不發行的發行人”,聽眾默不作聲。
現在,我想借這個機會請雷先生、毛先生以及幫忙《自由中國》發展的各位朋友們。解除我這個不負責任發行人的虛名,另舉一位實際負責任的人擔任,我希望將來多作點文章,做編輯人中的一個。我為什麼有這個要求呢?我剛才說過,言論自由是要自己爭取的。爭取自由是應該負責的。我們在這個地方,話說錯了,要負說錯話的責任,違反了國家法令,要負違反國家法令的責任;要坐監的,就應該坐監;要罰款的。就應該負罰款的責任。
據說還有兩句話,他終於沒有說出:“要砍頭的,就要去砍頭。”1958年,胡適就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雷先生常去南港看胡適。雷先生籌組新黨時,要求他做新黨領袖,他不答應。可是,他鼓勵雷先生出來組黨,他可在旁協助,他可做黨員。召開成立大會,他一定出席演講捧場。並引用孟子的話:“待文王而後興者,凡民也。若夫豪傑之士,雖無文王猶興。”我可以想象雷先生得到胡適這樣的鼓勵,一定像小孩子一樣得意,滿麵春風:組織新黨是水到渠成了。
1960年6月,他和李萬居、高玉樹、傅正等十七人開始籌備新黨組織工作。9月4日,雷先生、傅正、劉子英、馬之四人被捕。雷先生被誣為“涉嫌叛亂”,交由軍法審判。《自由中國》被封。
當時胡適在美國開會。美聯社、合眾社問他對雷案的看法,他表示雷案應由法院來審理,不應由軍法審判。他避重就輕,不談原則,隻談枝節。在台灣特務監視下的殷海光、夏道平、宋文明三人卻挺身而出,共同發表聲明,表示對於《自由中國》上的有問題的文章文責自負。殷海光寫的幾篇社論幾乎都是雷案中“鼓動暴動”、“動搖人心”的文章。
據傅正1989年主編的《雷震全集》中記載:胡適1960年11月18日的日記寫著:
總共三十年的徒刑是一件很重大的案子,軍法審判的日子(10月3日)是10月1日宣告的。被告的律師(指梁肅戎立法委員)隻有一天半的時間可以查卷,可以調查材料。10月3日開庭,這樣重大的案子,隻開了八個多鍾頭的庭,就宣告終結了,就定8日宣判了;這算什麼審判?在國外實在見不得人,實在抬不起頭來,所以8日宣判,9日國外見報,10日是雙十節,我不敢到任何酒會去,我躲到普林斯頓大學去過雙十節,因為我抬不起頭來見人。
胡適將在10月23日回台灣了。毛子水特地從台灣到東京去接他。毛老先生在兩三年前已辭去《自由中國》編輯委員的名義,杭立武、瞿荊州和《自由中國》也早沒關係了。這次毛子水去東京是另有任務,據說是去告訴胡適回台後不要多講話。他到台北當晚接見記者,表示《自由中國》為了爭取言論自由而停刊也不失為“光榮的下場”。並說十一年來雷震辦《自由中國》已成為言論自由的象征。“我曾主張為他造銅像,不料換來的是十年坐監。這——”他在桌子上一拍,“是很不公平的!”
“光榮的下場”,胡適公開說得很漂亮,畢竟有點兒風涼。在他拍了桌子之後,握手時對記者說:“今天我說了很多動感情的話,希望你們寫的時候注意一點,以免影響到各位的飯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