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社會保障體係的覆蓋範圍是一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而逐漸擴展的過程,先是城市中一部分群體,然後逐步擴大到城市所有人群和全體國民。覆蓋麵迅速擴大往往發生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不僅起到了拉動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作用,而且通過社會安全網有效緩解了城市失業和貧困等社會問題。德國建立社會保障體係的時間,正值經濟飛速發展時期。在這個階段,德國的工業生產迅速超過法國和英國,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工業國。1881年,德國政府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傷殘和年老而出現經濟困難時應得到保障和救濟,工人保障應由工人自行管理。隨後,又陸續推出了“健康保險計劃”、“工傷事故保險計劃”和“退休金保險計劃”。1883年的《疾病保險法》規定,疾病保險費用由雇主負擔2/3、工人負擔1/3。1927年頒布的《職業介紹法》和《失業保險法》,1938年頒布的《手工藝者養老金法》,使得社會保障製度進一步完善。日本在明治維新後開始建立社會保障體係,迅速推廣是在二戰後高速增長時期,經曆了一個由國有部門到民間大中企業、再到個體戶的覆蓋麵擴大過程。1875年,日本政府為了撫恤戰死者家屬和傷殘軍人,設立了“軍人恩給”。1884年後,將“軍人恩給”逐漸推廣到文官、教職員、警察和地方公務員等。1960年之後伴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日本開始提出“全民皆保險”口號,把社會保障推廣到所有勞動者及其家庭。
(三)提高勞動者就業技能的培訓政策
勞動力素質的優化是保證農村剩餘勞動力順利轉移的一個重要條件。日本從明治時代開始,就非常重視教育事業的發展。日本的教育事業特別是初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由於獲得了政府的大量撥款而得到了迅速發展。二戰後,日本政府對教育事業傾注了更大的努力。70年代中期,日本已基本普及了高中教育。教育事業的發展意味著人力資本投資的加大和勞動力素質的提高,這使日本農村勞動力對於非農就業機會具有良好的適應性,這也是日本戰後農村剩餘勞動力得以迅速轉移的內在條件。同樣,美、英等發達國家也非常重視勞動力素質在勞動力轉移中的重要作用。美國從19世紀末到1945年就完成了由使用畜力到使用機械力轉變的農業機械革命,1970年,農業勞動力的比重下降到10.8%,到90年代則減少到3%以下,但是,美國的農業產值並未因此而減少。原因在於美國農業應用了大量的新工具、新品種、新方法、新技術,科技含量很高。在此過程中,高質量的教育水平和勞動力素質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就業技能培訓也是提高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能力的一項重要措施。法國在1919年頒布的《阿斯蒂埃法》,是全球第一部關於職業技術教育的法規。它明確了職業教育內容,包括企業培訓和在校學習,學員結業時頒發職業能力證書等。1925年,法國加強了對職業技術教育的監督,對缺少學徒培養的企業課稅。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日本大力推廣“工業高中”製度,培訓社會需要的技術工人同時,還在農村推行了一套職業訓練製度,加強職業介紹事業,並在各地建立職業訓練機構,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對農業勞動力積極開展崗前培訓。在經濟起飛過程中,我國台灣通過建立專門針對缺乏技術的勞動者的培訓製度、設立職業學校和訓練中心、擴大實施教育部門和生產經營部門的合作等措施,培訓社會所需的產業技術工人。此外,台灣還通過委托非政府組織設立並管理創業基金,為青年人創業提供低息貸款、技術指導等方麵服務。
(四)加強勞動力市場製度建設的政策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的早期階段,資本家通常采取“血汗工資”製度壓低工人工資,勞資關係非常緊張。為了減少勞資雙方衝突和對抗,各國政府通過相關立法來規範工會組織與企業的責任、權力,勞資雙方搭建了一個平等的談判平台。借助這個平台,雙方經過談判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化解了潛在的衝突和威脅,保障了工人權益,導致雙贏結果。在處理勞資關係上,德國政府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兼顧雇主和雇員雙方利益,二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在法律製定前,政府事先征求了勞資雙方的意見。一旦法律製定之後,便按照法律條文嚴格執行。穩定和諧的勞資關係使德國工會無須將錢用於資助工人罷工,而是將其會費收入投資於工人培訓,滿足企業對各種技能工人的要求。此外,各國先後還通過最低工資製度立法並強製實施,保障勞動力市場上部分低技能就業者的工資水平。最低工資水平隨著收入水平提高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