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推進農村土地產權製度改革的重點是,首先,應以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應作相應的修訂)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進一步明確界定為物權或財產權,其使用權、收益權、抵押權、入股權、轉讓權等多種權利真正歸農民所有,並使之長期化。這既有利於穩定農村、穩定農業,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農民工進城後社會保障製度不同步的缺失。其次,建立並完善相應的土地產權登一記製度,完善戶籍管理體係以及獨立的法律保障體係,以利於農民土地產權的明晰、流通和保護。第三,推進農村土地產權製度改革必須考慮地區的差異性和多樣性。由於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資源票賦不同,以及同一地區城市郊區與農村土地收益的不同,土地產權製度改革應該有不同的製度設計和安排。
(二)構建完善的農地流轉市場體係
農地流轉市場體係不完善影響了農民在農地流轉中的福利增進。因此,優化農地流轉市場環境是建立農民利益補償機製中的重要環節。首先,要營造良好的農地流轉製度環境。健全的市場體係必須建立在良好的製度環境上。我們要堅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製,這是穩定農村經營製度的基礎,也符合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隻有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才能落實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因此,健全農地流轉市場體係必須與完善承包製同步進行,積極打造良好的農地流轉製度環境。其次,要建立一個透明公平的定價機製。沒有市場定價機製,交易過程及結果不透明都可能造成農民利益的流失。我們要積極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估值定價機製,使土地更真實地反映其市場價值。對於中長期流轉,在政策和合約上應該預留土地增值的空間,通過建立收益浮動機製,防止用流轉合同把農民的收益固定在較低水平,損害農民的受益權。第三,要建立與農地流轉相配套的社會服務體係。一是要建立服務於農地流轉的中介組織,打造程序規範、操作公開的交易平台,提供合同簽訂、法律谘詢、糾紛仲裁、風險保障等服務,為流轉雙方提供便利。二是要逐步建立公開、透明的農地流轉信息平台,實現農地流轉信息的網絡化管理,降低信息搜尋成本,減少農地流轉的交易費用。三是要建立和健全農地流轉信貸製度。由於農業麵臨自然和市場的雙重風險,種糧大戶和龍頭企業難以獲得銀行和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建議政府可以通過優惠的財稅政策,鼓勵銀行和各種投資機構積極為農村種糧大戶、產業化經營的企業發放貸款,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抗風險生產能力。
(三)建立農地流轉利益補償機製
農民工與土地之間的依附關係,是農民市民化與城鎮化不能協調發展的根本原因。以農民和土地的雙向依附關係作為基本前提來設計的土地流轉製度強化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路徑,因此,在農地產權集體所有屬性還未改變的情況下,農地流轉隻是一種過渡性的製度安排。從長遠來看,農地流轉的製度設計不符合農民市民化發展方向。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放棄這項製度,恰恰相反,由於中國土地產權製度的複雜性以及農民地位的脆弱性,在相當部分進城務工農民不願意退地條件下,基於尊重農民的土地權益,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然需要完善現有的土地流轉製度,通過建立農地流轉利益補償機製,加速農村土地流轉速。為此,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麵來構建農地流轉中的農民利益補償機製:
1.構建農業經營的利益保障機製。農業產業化要求農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但是,在農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利益流失問題相當嚴重。我們必須構建農業經營的利益保障機製,這是促進農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關鍵環節。首先,政府要克服行政手段的偏好,切實遵循“自願、有償、規範、有序”的原則,確定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明確界定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作用。不能違背農民的意願貿然推進土地流轉,對於符合產業化要求的,可以鼓勵農民進行農地流轉,同時確保農民從農地流轉中獲得收益,並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後相應的保障機製。其次,要依照法律規範簽訂合同。製定和頒布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提高農地流轉合同的規範性,明確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各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要指導流轉雙方簽訂好合同,加強對流轉合同的管理,監督合同的實施,一旦出現侵權行為,要及時調解處理合同糾紛,努力提高合同的履約率,並保護好合同雙方的正當利益。最後,明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通過法律和政策來規範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土地股份合作將成為我國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需要得到解決和糾正。我們必須完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股權製度,重視農民的話語權和參與權,在利益分配上應該向農戶傾斜。除外,還須建立一種風險保障機製,確保農民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當投資企業經營困難而虧損時要保證農民能及時收回土地,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