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製度研究(1)(3 / 3)

二、我國農村土地製度的缺陷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做出了改革開放的重大決定,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把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製度變革為集體所有、集體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相結合的土地製度。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製度,曾經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巨大的動力和成效,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這一製度的缺陷也開始日益暴露,農民收入難以提高,農業發展增長緩慢,直接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成為當前新農村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一大製度障礙。

(一)農地產權主體模糊,所有權權能欠缺,使用權不穩定

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具體歸哪一級集體所有則又是模糊的,法律規定也是含糊的,產權模糊就使農民本來應該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證或落實不下去,這種所有製是一種人人有份,共同占有的形式,但具體到每個人卻又沒有明確而又量化的規定,所以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一種間接的、名義的,而非實際的權利,這種製度下農民已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所有權權能具有不完全性,如處分權欠缺,集體無權買賣生地,集體土地隻有經國家征用後才能出讓、轉讓,法律不允許集體間相互買賣土地,所以集體所有權是一種由國家控製,但是由集體來承受其控製結果的一種中國農村特有的製度安排,它隻是名義上的所有權而已,真正擁有支配權的是國家;農民的使用權是不穩定的,農民的土地長期使用權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賦予的,因人口的變動而進行土地調整,這在農村是司空見慣的事,也是為農民所接受的事,這種頻繁的土地調整使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缺乏安全感,難以形成有效的農業投入和積累機製,影響土地的可持續發展,類似因素還有許多,這都成為農民土地使用權無法有效抑製各方隨意性行政幹預而無法保證收益權的根源。

(二)農地均分的土地細碎化現象突出

主要體現在:第一,非農產業的迅猛發展,使經營超小規模農業的機會成本越來越高;第二,現代農業要求規模效益與家庭分散承包生產經營形式的內在矛盾,土地得不到集中,農業就不能規模化,阻礙了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商品率的提高,製約農業的進一步發展;第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控製風險較大。農戶的小規模生產方式給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帶來了很大難度,不利於動植物疫病防治;第四,土地細小化與勞動力剩餘矛盾。分散細小化的土地經營使得農業資本投入邊際效率遞減,農業勞動資源豐富的優勢,正在變成活勞動投入成本比例過高的劣勢,導致農產品的成本不斷上升,降低了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為了克服上述弊端,讓家庭分散承包經營小農式生產與市場更好地銜接,使農民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必須進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通過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這樣做,一是有利於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土地向最能提高利用率、生產率和土地收益的人手裏集中,真正做到地盡其力,物盡其用。二是有利於農民變市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農民從經營土地變為支配土地到最後離開土地,減少經營超小規模農業的機會成本,有利於農村人口向城市或小城鎮集中,推進城市化建設。三是土地通過流轉形成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科技和資本結合,可以大大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產出效益,增加農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