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82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一憲法修正,為土地轉包從理論走進實踐奠定了法律依據,進一步發展了這一階段土地政策的內涵。
(三)1992~1999年:穩定和深化時期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的召開,極大地解放了人們的思想,農村經濟發展又進入了一個新高潮。伴隨著中國開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探索,傳統的農村經濟也開始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變。鄧小平南巡講話對農村土地政策進一步指出:“即使沒有新的主意也可以,就是不要變,不要使人們感到政策變了。”穩定和深化家庭承包經營製度成為這一時期農村土地政策的主題。
中央指出,要使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責任製長期穩定,並不斷深化,必須將其納入法製的軌道;依法管理農村承包合同,這是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製度的重要保證。1993年4月,八屆全國人大再次對《憲法》進行修正,將“家庭承包經營”明確寫入《憲法》,使其成為一項基本國家經濟製度,從而解決了多年來人們對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製度的爭論。黨中央和國務院進而規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30年不變”,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為了切實穩定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製度,中央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要求,指出“要通過強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等一係列措施,使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真正得到穩定和完善”,並對合同嚴肅性、土地承包期、經營權流轉、農民負擔和權益等方麵做出了規定。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再一次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提出“大穩定、小調整”;及時向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整頓“兩田製”,嚴格控製和管理“機動地”,規定所占耕地總麵積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並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製度做出了具體規定。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對“三農”問題的闡述,為農村土地政策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1998年,“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的土地政策上升為法律,穩定承包關係具有了法律的保障。同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次提出堅定不移地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要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製農戶轉讓;同時也指出,少數確實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農業集約化程度和群眾自願的基礎上,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1999年,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已進入收尾階段,中央對土地延包工作做了進一步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1999年農村和農業工作的意見》第四次提出承包期延長30年,並且要求承包合同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證一書”全部簽發到戶,實行規範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
(四)2000~現在:完善和法製化時期
2000年,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指出,要加快農村土地製度法製化建設,長期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此後,農村土地政策的法製化建設進入了快車道。進入新世紀,國家土地管理製度日益強化,各種必要法律法規逐步製訂與完善。建立“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製度”成為中國政府追求的目標。
2002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公布,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標誌著從法律上規定了未來一段時期內農村土地產權政策的基本走向。隨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04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等一係列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實施。
2004年~2007年,中央再一次連續四年以“一號文件”的形式發布了有關“三農”問題政策的意見。其中,有關土地相關政策方麵的規定指出,加快土地征用製度改革,嚴格遵守對非農占地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明確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權和征用範圍。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補償機製,提高補償標準,改進分配辦法,妥善安置失地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積極探索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途徑和辦法。
2004年以來,中央加大力度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建設標準農田;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強化。2004年的一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積極探索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途徑和辦法”。2005年的一號文件強調“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征收、征用製度改革”;同時要求“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妥善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尊重和保障農戶擁有承包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2006年的一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探索征地製度改革經驗,同時“健全在依法、自願、有償基礎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製,有條件的地方可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2007年的一號文件提出“穩定漁民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林權製度改革”。2008年的一號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製度”,“嚴禁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設用地。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的試點……依法規範農民宅基地整理工作”等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