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製度研究(1)(1 / 3)

(第一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製度的演變

一、農村土地製度變革曆程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中國經濟開始發生轉變。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改革開放開始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旋律。經濟改革始於農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營製度全麵解體,新的以“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為標誌的家庭經營體製確立。20多年以來,中國的農村土地政策發生了曆史性的變遷,變遷主要圍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展開。

(一)1978~1983年:人民公社製度結束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確立的過渡時期

“文革”結束後,首先就是要穩定土地政策。1978年,中央強調繼續和維持1959年以來“三級所有”的體製;1978年12月同時指出,社員自留地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補充部分;經營方式上肯定了“包工到作業組,聯係產量計算勞動報酬”的責任製;但仍規定“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幹”。1979年政策開始放寬,初步肯定了“包產到戶”的辦法,允許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可以包產到戶,但仍“不許分田單幹”。

1980年春,關於“包產到戶”的問題爭議比較激烈。同年5月,鄧小平同誌的正式表態統一了人們的認識,有力地將剛剛興起的農村土地改革政策向前推進,同年9月,中央文件對聯產承包責任製作了肯定。此後,以“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形式為主的各種生產責任製如燎原之勢,迅速推開,到1981年10月,全國農村基本核算單位中,建立各種形式生產責任製的已占97.8%,其中“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占到50%。

1982年元月,中央以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的形式第一次明確了“包產到戶”的社會主義性質,突破了傳統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製框框,指出“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製,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製。”還特別指出,它不同於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進一步消除了人們的思想疑慮,促進了“包產到戶”的迅速發展。同年12月,修正後的《憲法》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同時規定恢複原來的鄉、鎮、村體製。這標誌著實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開始解體。

198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幹問題》,從理論上說明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在黨的領導下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中國實踐中的新發展”,並對家庭承包責任製給與了高度的評價:克服了管理過分集中和平均主義的弊病,繼承了合作化的積極成果,堅持了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公有製和某些統一經營的職能;這種分散經營與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方式具有廣泛的適應性,既可以適應當前手工勞動為主的狀況和農業生產的特點,又能適應農業現代化的要求。

(二)1984~1991年:穩定和發展時期

中央又連續發出3個“一號文件”,開始關注農村、農業的具體發展問題,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向縱深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得到穩定,改革全麵轉入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領域,並進行了土地流轉的探索和實踐。連續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是關於農村政策的,在中國農村改革史上成為專用名詞——“五個一號文件”。

1984年,中央文件《關於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強調要繼續穩定和完善聯產承包責任製,延長土地承包期。為鼓勵農民增加對土地的投資,規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是年中國糧食產量達到曆史性的高峰,標誌著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製度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但也伴隨著出現了第一次全國性的“賣糧難”的現象,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製度在思想上和實踐中出現了波折和動搖。

針對這一現象,中央一方麵提出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多種經營,並取消30年來農副產品統購派購的製度,將農業稅由實物稅改為現金稅;另一方麵明確規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作為中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製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加以完善。“這種雙層經營體製,在統分結合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上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容納不同水平的生產力,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是集體經濟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決不是解決溫飽問題的權宜之計,一定要長期堅持,不能有任何的猶豫和動搖。”針對農業麵臨的停滯、徘徊和放鬆傾向,中央強調要進一步擺正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1987年在農村改革麵臨進退兩難選擇的時候,中央決定建立農村改革試驗區,土地製度是主要的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