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住房保障製度研究(8)(1 / 3)

2005年12月25日,經山東省政府同意,《濟南市深化戶籍製度改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出台,與以往相比,這次戶籍製度改革有多處重大突破。《暫行辦法》提出,全市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製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今後,濟南市將實行積極的人口遷移戶籍政策,人口遷移戶籍管理實行條件準入製。基本條件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職業和收入,同時,結合年齡、婚齡、文化程度(學位、學曆)、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納稅、投資、就業、養老保險等方麵的條件,綜合作為準予遷入本市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依據。市外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遷入濟南市落戶,實行相同的準入條件。這是濟南市在取消二元分化體製上的破冰之舉,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農民工的身份成為城裏人之後,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在政策上保障農民工與城市市民在國民待遇上的一致性,保障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製度創新設計

(一)鼓勵用工單位投資建設或租用農民工公寓

隨著經濟的發展,許多城市的製造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這些企業需要大量勞動力,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來源於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在成為熟練工並得到穩定的經濟收入之後,就會期望有穩定的住所從而成為城市中的一員,但一般的公司對農民工都隻提供集體宿舍,以至於增加了農民工的流動性,這必然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對於這些企業,投資建設農民工公寓(不僅僅是集體宿舍)不僅有利於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為城市發展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且也可為企業本身贏得利潤和榮譽。政府可以鼓勵開發商參與廉租房的開發,或者倡導部分雇用大量農民工的企業與政府合作建造廉租房。

(二)加快“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是農民工居住較為集中的區域。我國的城中村現象是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一方麵缺少及時的管理,另一方麵則是由於供求雙方的利益驅動。這樣的聚居要更高的治安水平,因此需要在區際的財政轉移支付,來治理這些“城中村”。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對“城中村”的改造,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以合理的租金向農民工出租。同時,還可在進行土地整理後,再由集體經濟組織牽頭,讓農民在整理後的集中居住地集資修建住房或也可由政府投資,集體組織、農民集資入股的方式建設。這些方式的采用,既充分利用農村閑置的建設用地,解決一部分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同時又可以增加當地農民的收入。加強對“城中村”的規範化集中管理。城中村的集中化管理使外來人口的信息透明度大幅度的提高,增加了外來人口自身的約束力。這不僅能夠有利於政府管理,同時也給農民工提供了安全、適宜的社區居住環境。

(三)調整完善相關土地政策

農民工住房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現行土地法律法規的製約。我國對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實行公有製,包括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與此相對應的是產生了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以外,屬於集體所有。這樣的劃分,表現為一般情況下,國家有權對集體所有權土地實施征收後,才可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也意味著,農村集體的土地不得隨意轉為建設用途。但是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的獲取成本和開發費用相對較低。因此,在城鄉結合部的農民集體土地之上,興建用於農民工住房,將與現行國家對於集體土地的管製產生矛盾。

在城市土地之上興建農民工住房,企業一般都選取取得成本較為低廉的工業用地。利用工業用地興建農民工住房,成為了很多在工業園區或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的基本做法,作為在區企業的廠房配套。但是利用工業用地興建農民工住房,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指導,也對工業用地規劃用地的指標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實踐中,破產或倒閉企業的閑置廠房也改造或修建成農民工住房。這種方式作為短期或者臨時解決農民工住房的措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從長遠來看,它存在著與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以及住房建設標準和安全管理等問題,同時也與國家和地方土地收購儲備政策規定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