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放寬對農民工的準入機製,嚴格退出機製。去除需要本市戶口的準入條件,並且針對農民工高流動性,規定較短的在本市居住的期限。但是在吸收更多農民工進入廉租房住房保障製度中的同時應該保障住房的質量。另外,由於新增加的受益對象-農民工的流動性特征,占用廉租住房的時間將少於一般的城鎮常住人口。因此,在退出機製上應該做好管理,此時廉租住房的輪候周期應短於現行廉租住房保障製度的輪候周期,從而有利於加快廉租住房的流動速度,增強其保障功能。
再次,以實物配租為主,拓寬廉租房的房源。實物配租是指政府為保障對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有三種方式獲得廉租住房:一是政府集中建設或購買新的廉租公寓,其中要求對住房的質量標準和麵積標準適當控製,使之適合農民工居住;二是政府通過對企業提供一定的優惠措施鼓勵其建立有一定質量要求的職工宿舍;三是政府購入舊房並且對其進行翻新維修後作為廉租住房;另外,政府要切實增加廉租住房土地供應量。2007年住房保障元年之後,關於土地供應向保障傾斜一直是國土部門各級領導的共識,即“要進一步優化用地供應結構,增加民生用地的供應量。嚴格把握中低價位住宅、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不低於總的房地產供地的70%”。
另外,加強對廉租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由於家庭成員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質較低。一旦以廉租房的形式將他們集中居住生活,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社會問題,例如犯罪、打架鬥毆等。因此應該加大各種扶持力度,發展臨近社區互助組織對廉租小區住戶進行有係統的法律文化知識的傳授和道德教育。
2.構建農民工的經濟適用房製度。降低經濟適用房的標準,讓農民工也買得上保障性住房:
首先,切實落實建設部2008年頒布的《關於做好住房建設規劃與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製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地新建住房結構比例,即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麵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麵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麵積70%以上。
其次,提高農民工的購房能力。政府對農民工購買經濟適用房時予以一定的貨幣補貼。當然這樣需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這些增加額建議由中央政府提供。將這部分的財政支出算在征收的住房保障稅中,減輕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
再次,降低準入的收入線,同時對農民工的戶籍和居住年限放寬限製。由於當前經濟適用房製度的保障麵太大,將大部分自己有能力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納入經濟適用房的供應範圍,增加了政府的財政開支,占用了公共資源,許多真正需要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者卻還在輪候期。因此建議降低準入的收入線,將部分有能力購買商品房的中等收入者排除在享受經濟適用房製度之外。將長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農民工家庭,適當放寬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特別要激勵那些在城市工作時間長、有突出貢獻或有技術、技能專長的農民工,為他們提供享受城市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機會。
3.構建農民工的公積金製度。為農民工製定合理的公積金機製,實現他們在城市中定居的願望,由於有近一半的農民工有在城鎮定居的意願,因此也應該將農民工納入到公積金製度中來,使他們真正融入城市,加速城市化進程。
首先,設立專門的法律以保證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如期繳納。在農民工的工作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不高的現實情況下,他們必定會想方設法拖延抵抗,甚至有可能致使囊括農民工的住房保障製度流產。因此,設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規定抵抗新製度的具體的懲罰措施是十分必要和必需的。
其次,改革住房公積金的比例製以消除“馬太效應”。把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的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對象按收入分為三類,首先按照收入高低排列所有保障對象,然後依據一定的標準劃出兩個收入線A和B。收入在A以下的收益對象不用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直接享受廉租住房製度提供的住房或者補貼。A和B之間的他們仍然需要按照一定的收入比例交納住房公積金,其單位也繳納同等數額的資金。B以上的受益對象則按照現有的住房公積金比例製繳納。這種規定充分照顧了弱勢群體,更好的發揮了該製度應有的保障功能,可以更好的解決目前我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