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改革開放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初創——《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稿》(2 / 3)

三、關於第四卷修改中的若幹問題

在中央國家機關30個部委審讀過程中,各部委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從第四卷來說,除原則性修改意見和文字訂正外,各部門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有210多條,有的部委還主動提供了修改或訂正建議文稿。這些寶貴意見對《國史稿》第四卷避免疏漏、訂正史實、提高質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關於華國鋒與在徘徊中前進的兩年

第四卷中的這一部分內容原來是按照第二個《曆史決議》寫的。第二個《曆史決議》既肯定了華國鋒“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鬥爭中有功,以後也做了有益的工作”,也指出了“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混亂不容易在短期內消除”等客觀原因,同時也批評“當時擔任黨中央主席的華國鋒同誌在指導思想上繼續犯了‘左’的錯誤”。主要是:“他推行和遲遲不改正‘兩個凡是’(即‘凡是毛主席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維護,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的錯誤方針;壓製一九七八年開展的對撥亂反正具有重大意義的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拖延和阻撓恢複老幹部工作和平反曆史上冤假錯案(包括‘天安門事件’)的進程;在繼續維護舊的個人崇拜的同時,還製造和接受對他自己的個人崇拜。一九七七年八月召開的黨的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揭批‘四人幫’和動員全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方麵起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當時曆史條件的限製和華國鋒同誌的錯誤的影響,這次大會沒有能夠糾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政策和口號,反而加以肯定。對經濟工作中的求成過急和其他一些‘左’傾政策的繼續,華國鋒同誌也負有責任。”我們認為,這些結論是客觀公允的,是經得起曆史檢驗的。

在《國史稿》征求意見、送審和修改過程中,恰逢2008年華國鋒逝世,新華社播發了經中央審定的《華國鋒同誌生平》,對華國鋒用了“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久經考驗的忠誠的共產主義戰士,無產階級革命家”三個稱呼,並指出:“粉碎‘四人幫’後,華國鋒同誌擔任了中共中央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務院總理等職務。在此期間,他先後主持了黨的十屆三中全會、十一大、十一屆三中全會等重要會議。他在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支持下,撥亂反正,恢複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動員組織廣大幹部群眾積極投入經濟建設各項工作,揭發批判‘四人幫’的罪行,清查他們的幫派體係,取得了很大成績。他根據廣大幹部群眾的要求,開始複查、平反冤假錯案。他強調千方百計把經濟搞上去,使工農業生產得到比較快的恢複和發展。在他的推動下,教育科學文化工作開始走向正常,外交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華國鋒同誌在領導揭批‘四人幫’和動員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方麵作出了很大努力。”2011年華國鋒誕辰90周年,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又在《人民日報》發表《為黨和人民事業奮鬥的一生——紀念華國鋒同誌誕辰90周年》,基本采用了“生平”中的主要提法。

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有的部門建議:“根據中央對華國鋒的評價,恰當地說明華國鋒的作用和貢獻”;也有部門提出:關於華國鋒“推行和遲遲不改正‘兩個凡是’的錯誤方針”問題,可以“虛化一些,不點名,隻提個別‘中央領導人’”。我們基本采納了這些意見和建議,按照《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中國共產黨曆史》第二卷和新華社的《華國鋒同誌生平》有關內容,適當加強了華國鋒在擔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務院總理期間所做的有益工作,對“兩個凡是”錯誤方針的提出作了“虛化”處理,但對“推行和遲遲不改正‘兩個凡是’的錯誤方針”問題,仍然按照第二個《曆史決議》作了如實記述。

(二)關於農村改革率先突破

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製改革,成為整個經濟體製改革的突破口,有力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並對城市經濟體製改革和其他領域改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寫好中國農民的這一偉大創造及其產生的廣泛影響,有著重要意義,但也麵臨著一些問題:

一是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形式,最初是從部分省區農村中自發興起的,衝破了當時黨和國家的一些政策規定。這跟國史中的其他重大事件有所不同,在記述方法上有些特殊情況。國史中的重大事件一般都是先寫曆史背景,再寫黨和國家的決策,然後寫決策的實施過程和實踐結果,最後作總結性的歸納概括。要先從基層的創造和突破寫起,把握好基層突破與中央政策的關係,難度比較大,過程比較複雜,梳理清楚比較困難。第四卷在這一部分內容中注意寫好農民的偉大創造與中央政策調整的互動關係,既充分反映了中國農民從實際出發的智慧和創造精神,也充分反映了中央肯定和支持農民的偉大創造,及時總結實踐經驗、調整農村政策,對農村改革率先突破的推動作用。

二是改變“政社合一”的農村人民公社體製。這項重大改革從1979年8月開始試點,1982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出相關法律規定,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設立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全部完成,農村人民公社體製在實行27年後退出曆史舞台。在中央組織的審讀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對實行了27年的人民公社體製要作出總體評價”。我們覺得這個建議提得很好,確實應當作出一個曆史唯物主義的評價。但我們查了很多曆史文獻和學術成果,實在找不到相關的文獻和學術依據,難以用簡短的語言作出科學的總結和評價。這個問題還是值得予以關注並作出深入研究的。

三是關於鄧小平“兩個飛躍”的思想。第四卷在寫完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製改革之後,加寫了一段90年代後鄧小平關於農村發展“兩個飛躍”的思想。這段內容非常重要,指出了中國農村改革進一步發展的方向。雖然第四卷的下限是1984年10月,在時間上可能有點“穿越”,但加寫這一段,完整地反映農村改革和發展問題,還是有重要意義的。

(三)關於城市經濟體製改革問題

在第四卷的時間段裏,城市經濟體製改革處於初步啟動階段,主要圍繞擴大企業自主權、試行經濟責任製、發展多種經濟形式、疏通流通渠道等方麵,從個別企業試點到麵上漸次鋪開,從企業內部改革到企業外部改組聯合,再到城市綜合經濟體製改革試點,逐步全麵展開。我們對從計劃經濟體製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從單一公有製到發展多種經濟成分、打開對外開放大門等情況比較熟悉,但也有許多我們原來不太熟悉而且專業性很強的領域,例如財政、稅收、金融體製改革等等。關於這方麵的內容,中央經濟工作部門提出不少很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改好這一部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關於基本建設投資“撥改貸”,即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這項改革措施從1979年8月開始試行,1981年起在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的企業中推開。這一改革舉措對壓縮基建規模、推進政企分開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成為國有企業負擔過重、負債過多的重要原因。如何對此作出一分為二的辯證分析,確實需要把握好分寸。中央有關部門在審讀意見中建議:“補充財政改革的背景情況、主要內容、曆史作用,同時對當時財政體製改革的評價最好更加客觀,不宜過於從現在的標準評價當時特定曆史條件下的政策、體製。”我們按照這一意見補充了有關內容,對不太適當的負麵分析作出了修改。

再如,關於兩步“利改稅”,即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實施的國有企業由原來向國家上繳利潤改為繳納稅金。這項改革舉措對調整國家與企業的利益關係,發揮好稅收的調節杠杆作用,產生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當時的國有企業稅率與同期的非公有製企業、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稅率相比,確有不盡合理之處。如果離開特定的曆史背景,就很難對這種差別稅率作出客觀的公正的總體評價。中央有關部門在審讀意見中提出,這一部分的原稿中有些表述和評價“不夠準確,建議再作斟酌”。我們按照審讀意見作出了適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