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促進新興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法律明確規定網絡服務主體在沒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侵權行為不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
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在鏈接他人網站中因對網絡信息內容不具備編輯控製能力,對信息內容的合法性沒有監控義務,因而對他人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提供信息內容的行為人本人承擔。
網絡信息內容提供者由於對網絡信息內容具有一定的編輯控製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權行為發生或經著作權合法所有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實施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如果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該義務,那麼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通過網絡幫助、教唆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屬於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著作權人向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提出侵權警告或索要注冊資料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提供相應資料,一是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二是著作權權屬證明,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合法出版物、創作原稿等證據材料;三是侵權情況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時間、所在網絡傳播位置等;四是著作權人對提供資料真實性的許諾。著作權人提出侵權警告或索要注冊資料時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作出所載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和移除處理。如果缺乏上述形式要件,而且也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則視為未提出侵權警告或索要請求,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可以不理會,以避免陷入過多的侵權糾紛中。
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製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合法行為。如果著作權人指控的侵權行為不成立,而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采取移除等措施給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失的,則不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著作權人因提出不當警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鏈接一般分為“普通鏈接”和“深度鏈接”兩種。普通鏈接的鏈接對象是被鏈接網站的首頁。當瀏覽者點擊鏈接標誌時,瀏覽器的地址欄上顯示的是另一個網站的網址,屏幕上顯示的全部是被鏈接網站,瀏覽者明白地知道已從一個網站跳到另一個網站上。深度鏈接不同,鏈接的對象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具體內容。當瀏覽者點擊鏈接標誌時,計算機會自動繞過被鏈接網站的首頁,直接指向具體內容頁。當被鏈接的網頁中包含有侵權內容時,瀏覽者就可以通過鏈接訪問侵權網站,下載侵權內容,使侵權內容進一步被複製和傳播,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難免會與實施侵權網站相聯係。
目前我國法律對網絡鏈接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尚無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從網絡鏈接發生的糾紛中,根據鏈接行為人的鏈接方式、主觀過錯及鏈接的客觀後果等因素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確定網絡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以上分析的原則看,一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在事前不知侵權網站的侵權內容時,不對侵權行為負連帶法律責任,這是由於在網絡上傳播信息內容具有豐富性和快捷性的特點,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對所鏈接的所有信息內容是否侵權作出判斷,做不到對鏈接內容逐一進行事前審查;二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在事後得知侵權情況沒有及時移除和製止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負相應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