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因為網絡遊戲中盜竊者所取得的賬號、密碼等是以一組組數據形式存在的,盜竊者並不是針對某個特定人,而是針對網絡遊戲玩家這一特殊群體而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本來玩家的信息與遊戲運營商之間的交流是正常有序進行的,但由於盜竊者的介入使這一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玩家的利益,也損害了網絡遊戲世界的自然規則、遊戲運營商良好的信譽,以及更多玩家的切身利益。
雖然我們會覺得盜號者隻是少數者,且犯罪數額不大。但我們更應注意到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用戶知識水平的提高,網絡遊戲所麵臨的威脅也越來越大;隨著遊戲玩家級別的提高,裝備成為極品,那麼他們所麵臨的威脅也將越來越嚴重。數據安全的保護已刻不容緩,我們必須認識到數據交流安全保護的重要性。
第三,這些被侵害客體多已專屬於計算機和網絡領域,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與傳統的同類犯罪有很大區別。如果仍然沿用傳統意義的詐騙罪、盜竊罪、貪汙罪來定罪量刑的話,不僅會造成處罰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為罪狀表述不明、客體難以確定、證據類型變遷給定罪帶來困難。假如某人因盜得他人網絡遊戲賬號和密碼,變賣其極品屬性裝備獲得高額金錢。那麼按照傳統的觀點會認為,該網絡遊戲賬號和密碼屬於財產被盜,應認定為盜竊罪。但我們應看到,在我國虛擬財產的合法化觀點並沒有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也就是說網絡遊戲賬號和密碼的被盜意味著我們並沒有確切的法律可以依照,這樣就會給我們作出相應的處罰帶來相當大的困難。但如果法律在這方麵作出相應規定,並在刑法中有所體現,那麼我們會很輕鬆認定一項計算機犯罪罪名。
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如果再堅持認為盜竊罪與網絡犯罪的涇渭分明,恐怕難以適應我國法治社會打擊新型犯罪的目的。我們必須分析網絡犯罪的趨勢,適應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以更好地打擊該類犯罪。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必須有法可依。在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方麵,加強立法工作。由於我國現有的關於計算機網絡保護的刑法規定不足,且現有的一些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大超過從前,所以中國刑法應當加強運用刑法、司法解釋和刑事立法的作用來打擊計算機犯罪。至於刑法中確定何種罪名,還有待法學家進行商榷。此外,還應當加強政府行政部門與網絡遊戲運營商、服務商的協作,共同打擊一切非法程序(包括木馬程序、病毒等)。
四、網絡侵權罪
網絡侵權的問題,包括在線盜版的問題,這是最近階段發展比較快的問題,也是受到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首先要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我們國家《著作權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決這樣一個問題的。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10條專門規定了信息網絡的傳播權,這個法律的第47條也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正是根據《著作權法》這樣的規定以及《刑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們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的行為,都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對在線盜版的行為,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來處理”,這種司法解釋對遏製新的在線盜版的行為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網絡侵權的類型
1.購買和使用侵權產品
特別是像計算機軟件,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保護他人軟件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當中,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時對這個問題專門做了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就按照著作權法的第47條第1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來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於民事案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在刑事案件上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主要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件,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