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警察心理應激的影響
心理應激對警察的影響是多方麵的,主要有以下方麵。
10.3.1 應激反應的相關因素
應激會對人的身心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
應激反應存在的5種相關因素
根據Dohrenwend(1961)指出應激反應存在5種重要相關因素⑤:
存在著傾向破壞機體平衡的外部應激變量;
應激源的影響可以因某種中介因素所減少;
中介因素與應激源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就是應激本身的經驗;
機體努力應付應激源(適應綜合症);
機體對緊張情緒做出各種反應。
決定應激強度大小的7因素
應激源對人所造成的應激反應,實質上是精神刺激所造成的心理緊張,其強度各不相同。決定應激強度大小的因素有以下7個方麵:
客觀環境的刺激必須與個人要求、願望相關聯,才能構成精神刺激,對生命或個人利益關係越大,刺激強度越高。
與個人信念、價值觀、人生觀抵觸越大,精神刺激導致的精神緊張程度越高。
突如其來、變幻莫測、無法預料的刺激,精神刺激強度較高;反複出現、事先已預料的刺激強度則較低。
自己能夠掌握、控製、調節的刺激,較少引起精神緊張。
應激持續的時間越長,精神刺激強度越高。
心理缺陷,主要是性格缺陷,是構成心理矛盾衝突的重要內因和基礎。
引起不愉快的情緒反應(悲哀、恐懼、焦慮、緊張、憂鬱等情緒——即所謂負性情緒)容易產生精神刺激。但是意識愉快的良性情緒也可以構成精神刺激,導致心理障礙。
10.3.2 心理應激的標誌
國外警察機構和相關學者,經過研究概括出判斷警察心理應激狀態的整體指標。美國達拉斯警察局心理服務部對於心理應激最明顯的15種標誌進行了分析和概括,見(表10—3)⑥。
11.3.3 應激的生理心理反應
醫學研究表明,越來越多的疾病屬於身心疾病或心身疾病,致病的心理因素日益明顯,由於應激而誘發的疾病比重明顯上升。警察作為高應激的職業,因應激而導致的疾病比例會更高。
事件對於不同的人會導致不同的情緒反應,當事件過於強烈或人對事件的反應與實際情景不相符合時,極端的情緒反應會打破人的情緒平衡狀態,給人帶來消極甚至破壞性的後果。因此,人類具有主動或被動的情緒平衡功能,對人的身心健康是有積極意義的。
欣喜能使人身心協調,肌肉和神經鬆弛,過強可產生躁狂症,不足則表現為生活興趣降低會誘發身心問題。激怒是一種“臨戰反應”和典型的心理應激。過強會導致心腦血管疾病、意識閾縮小以及行為問題的發生。憂愁是抑製因素。過強會導致憂鬱症狀,過弱則缺乏應變能力,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思慮有助於思維深化。過強可誘發導致身心疾病,不足則使人淺薄平庸,隨波逐流。悲哀可以增加心理能量。過強則會降低免疫和心理功能,不足則會麻木不仁、無所作為。驚嚇屬於一種警戒防護功能。過強易患焦慮症,不足則會使人不能回避危險,導致事故的發生。恐懼是回避危害的防護功能。過強易患恐怖症、疑病症,不足則體現為低能或病態人格。可見,在應激狀態,情緒的適度反應是非常重要的。有人把情緒的反應強度分為6級,級別越高,應激狀態越明顯,見(表10—4)。
應激或不良心理社會因素所導致的精神緊張狀態,可產生以下心理和生理變化⑤:
心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