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化應激模式。由漢斯·塞利提出,認為應激是一種以特異綜合症為表現的狀態,是由生物係統內非特異地被引起的所有反應組成。
(4)社會變量與軀體障礙模式。由斯托克霍爾姆(Stockholm)等提出,認為應激首先是由社會變量引起的,然後導致軀體上的障礙,最後表現出應激反應。
(5)相互作用模式。由拉茲羅斯(Lazarus)等提出,認為應激依賴於外界環境和個體狀況,強調認知和評價在應激中起很大作用。②
在借鑒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可以認為,警察心理應激是指:在與警務工作相關的活動中,與警察主體形成利害關係,對主體身體、心理和能力等方麵構成挑戰,或出乎意料之外的緊張事件等環境刺激作用下,使主體應付能力不平衡所引起的主體生理、心理和行為上適應壓力的緊張反應狀態。因此,壓力是緊張產生的心理條件,緊張是壓力導致的消極後果之一,即對壓力無效應付而導致的消極影響。並且,這種反應由於不同主體的身心素質不同而表現出差異性。
10.1.2 心理應激的機製
對心理應激的機製研究存在著不同的方向:其一是把應激作為應變量加以探討,其重點在有機體對刺激物的反應方麵;其二是把應激作為自變量來進行研究,著重探討各種緊張性刺激物的作用特征。同時其認為造成應激反應的刺激物不限於生物性的刺激物,還包括心理性的和社會——文化性的刺激物;其三是把應激作為中介於緊張刺激和對他的生理、心理反應之間的中變量,即把刺激與反應有機地聯係起來進行研究。
這種觀點認為應激既是緊張性刺激物同個體生理、心理特征和環境條件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又是最終適應過程的產物。人們在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中,不斷產生內在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人必須通過自身的能力來滿足這些需求。但每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不同的,當人知覺到這些需求和滿足要求能力之間的不適應時,心理上就會出現不平衡。如果這種狀態強烈或持久地存在,超出了主體所能承受的限度,就不可避免地產生心理應激。這就是相互作用模式的應激心理機製(圖10—1)。
③
10.1.3 警察心理應激的特點
應激可以理解為在各種應激源作用下,出現的一種心理反應。應激程度取決於應激源事件的嚴重程度和主體的心理素質兩個方麵。作為特殊的職業,警察的心理應激也體現了其職業特點。
長期性
“有困難找警察”是公安機關對公民的承諾,警察是365天24小時保持工作狀態的特殊職業。保證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打擊犯罪、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是警察經常性的工作,而突發事件的發生則具有較大的偶然性、突然性,因此警察需要長期處於戒備狀態,使得警察長期處於慢性應激狀態。長此以往,會降低一些人的急性應激反應水平。
危險性
危險是警察的職業特性之一,在和平時期因工傷亡的人數比例,警察位居其它職業之首。麵臨犯罪行為、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其他人的作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而對於警察則是職務行為,是不容回避的工作。所以,從普遍的意義上警察處於危險的急性應激狀態的經曆要遠遠高於其他人。
工作性
社會轉軌,許多人都處於心理應激狀態,導致心理應激的因素可以來源於生活的方方麵麵。與其它職業人群相比,形成警察心理應激的主要因素是由於工作本身所致,而其它職業人群比較而言導致心理應激的其它生活因素會更多一些。可以認為,警察心理應激的工作性占有比較重要的比例,體現了警察職業的複雜性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