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警察心理應激與訓練(35863)(1)(1 / 3)

10.1.警察職業壓力與心理應激

警察的職業特點決定了警察經常處於緊張狀態,與其他職業比較,警察是一種高應激的工作。因此,研究警察應激的特點規律不僅有助於警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減少警察工作中的失誤,提高工作效能。對於警察心理應激的研究起源於上個世紀20年代,70年代以後達到了高峰,國外學者進行了多方麵的研究,國內學者張振聲教授也進行了深入地研究。研究通過相關訓練提高警察心理應激的水平,提高警察在警務活動中適應應激的能力,這不僅有助於警察的身心健康,而且可以減少警察工作中的失誤,提高工作效能。把這種訓練融合到隊伍管理工作中去,對於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警察工作是經常處於壓力狀態下的工作,通過本單元的學習可以了解到導致警察應激心理的主要因素,警察心理應激的特點、影響、對策以及提高警察心理應激水平、適應警察工作的一些訓練理論和訓練方法。

10.1.1應激的概念

如今,心理應激已經成為全世界尤其是發達國家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當然,心理應激並非現代社會特有。早在1910年奧斯勒(Osler)首次把應激定義為:工作過度疲勞,應激的結果是導致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導致人們應激狀態的因素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也越來越引人注目。1930年,加拿大著名心理學家漢斯·塞利(Hans·Selye)認為“應激是機體對緊張刺激的一種非特異性的適應性反應”,①是由腦垂體和腎上腺分泌的激素所控製的。他在1940年提出“應激學說”(Stress Theory)。1956年發表著名的《緊張狀態與疾病》,1957年發表《生命的緊張狀態》等理論專著。他提出“適應性綜合症”有三個階段:警告反應期、抵抗期、衰竭期(具體內容參見3.6.9.)。他的理論為後來的研究奠定了基礎,大多數研究者將漢斯·塞利尊為現代應激理論的創始人。

後來,多倫溫(B·P·Dohenwend)提出“應激狀態是個體處於先發生的強烈緊張和隨後所做的消除緊張的努力之間的狀態。”

梅森(J·W·Mason)認為,“應激狀態是在整個生活情景中,對有威脅性的或不愉快的因素的情緒反應或喚起性反應”。

艾克斯特(C·W·Ackster)提出“應激狀態是導致人體基本功能不平衡的任何環境力量,如不能實現的期望、目的和手段衝突、負擔過重或過輕、受剝奪、無能為力、創傷、能察覺的威脅等。”

《中國大百科全書·醫學》則認為:“應激狀態是指擾亂人體自然平衡的任何影響,包括物理性損傷,生物性侵害或精神上的創傷及情緒上的幹擾等。”

還有眾多的定義,不同學科的學者從本學科的角度,或者從同一學科的不同角度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很難說哪一個是唯一正確的。綜合以上觀點,可以認為:心理應激是有機體在某種環境刺激作用下由於客觀要求和應付能力不平衡所產生的一種適應環境的緊張反應狀態。概括起來,眾多學者提出的應激定義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保護性反應模式。由詹尼斯(Janis)等人提出,認為當身體受到某方麵的威脅時就發生複雜的反應以保護身體,消除威脅。

(2)極度應激反應模式。由拜斯威茨(Basowitz)等人提出,這個模式將焦慮包括其中,認為應激是誘發焦慮的某些類型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