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警察人際交往心理的輔導與訓練(48398)(5)(3 / 3)

偽證因素

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偽證動機各種各樣。在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情況下,做出有利於其的偽證,無疑不利於被害人,也幹擾了正常的辦案工作。當然,偽證也包括故意而虛假的有利於被害人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各種證據。偽證的動機主要有:

(1)出於各種動機包庇犯罪嫌疑人。如出於哥們義氣、出於骨肉之情、出於恩情的回報,或者是出於對犯罪嫌疑人無原則的同情等。

(2)有意陷害。本來就與犯罪嫌疑人有矛盾,證人為了泄私憤誇大事實或陷害無辜者。

(3)被收買。為了個人私利,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做有利於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偽證。

(4)受到他人威脅,為了個人和家人的安全。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威逼、恐嚇,或者受到被害人方麵的威脅,出於安全的需要做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言。

(5)有意誇大事實,自我表現的結果。

(6)出於保護個人的隱私。如果案件或事件從某種角度與證人的個人隱私相聯係,其出於羞恥感為了保護自己就會做出虛假的證言。

(7)怕案件牽扯到自己。證人同時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為了不暴露自己,其肯定會做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而幹擾破案工作的證言。

拒證因素

證人拒絕作證的因素也是多方麵的,其中與偽證因素相同的內容隻列出題目。

(1)冷漠麻木。有的人缺乏最基本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意識,事不關已高高掛起,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拒絕作證。

(2)對司法機關有抵觸情緒。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意與司法機關打交道,拒絕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3)出於某種信仰或迷信思想。認為自己作證把對方處理了,是害人,會得到報應,因此不敢作證。

(4)出於各種動機包庇犯罪嫌疑人。

(5)被收買。

(6)受到他人威脅,為了個人和家人的安全。

(7)出於虛榮心和羞恥感。有的人怕被警察找,自己麵子不好看;有的人可能因為作證會涉及犯罪嫌疑人及自己的隱私,感到難堪不肯作證。

(8)報複被害人。與被害人有矛盾,通過不作證而拒絕幫助被害人。

9.5.4 警察自身因素

被害人與證人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和不同的情況,辦案警察要想與其建立有效的交往關係,必須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判斷對方處於什麼樣的心態,靈活機動地調整自己的交往方式,這樣才能推進工作的深入發展。

盡可能掌握被害人和證人的背景資料

根據辦案工作的需要,要對與案件相關的許多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許多情況下正是在這個過程中,才確定了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相關證人。了解被害人、證人與案件的關係,了解其個人背景資料同樣是偵察破案的重要工作,對此疏忽也會造成工作損失。在與對方溝通交往的過程中,一定要把所有背景資料當作活資料來用,有的人在確定了被害人和證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以往工作模式想當然地,與對方倉促接觸,很可能效果不好。因為這種人際交往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特殊的角色位置,許多被害人和證人都會麵臨各種各樣的壓力,所以認真地了解、分析、研究對方的情況是必要的。在這種交往中,可以認為沒有任何背景材料是毫無價值的。

了解對方的人格特征

在任何情況下了解對方的人格特征都是有效交往的前提條件之一,在這裏尤為重要。要把對方的陳述和證言放在特定的案件環境中去審視,要了解對方的知覺、觀察、注意、記憶特點和職業特點等多方麵因素。對於暗示性較強和典型情緒性性格的人,要盡可能地減少交流問話中的情緒色彩,並要求其對自己的陳述和證言拿出相關的佐證。

對虛假陳述和偽證的適時揭露

出於不同的動機,有的被害人或證人會做出虛假的陳述和偽證,幹擾案件的偵破。這種情況遲早會暴露,辦案警察應該及時甄別陳述和證言的真實性,絕不能簡單地被其所左右,並根據案情的需要適時(而不是立刻)給以揭露。透過虛假的陳述和偽證,往往能夠獲得更多的有用信息,有助於下一步的交往。

交往中對時間、地點、場景的選擇

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同時也是經常被人疏忽的一個問題。這種交往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是被害人還是證人都存在安全感的強烈需求。在可能的情況下考慮到對方的人格特征和案件的實際情況或充分尊重對方的願望,適當地變換談話取證的時間、地點和環境,有時對於辦案警察來說也許輕而易舉,但對於交往效果卻可能已經起到了重要的支持效果。

盡可能地考慮到對方的安全問題

在一些發達國家,有保護證人的專門立法,警方也有一些保護證人的專門經費、特定義務和實際權力。在我國隻有通過立法才能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在此之前,如果每個辦案警察都有了保護被害人、證人這樣的工作意識,並表現在工作之中,一定會對雙方的交往起到促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