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警察人際交往心理的輔導與訓練(48398)(5)(1 / 3)

9.5.警察與被害人和證人交往心理分析

公安機關在偵查破案過程中必然要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和證人打交道,在許多案件中如果沒有被害人和證人的配合,就無法確定案件是否發生和案件性質、無法確定偵察方向、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無法甄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偽,甚至無法捕獲犯罪嫌疑人。因此,警察與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和證人的交往是一種特殊而重要的人際交往關係,影響這種交往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另外,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和證人是兩個社會角色完全不同的人群,進一步分析,無論是受害人還是證人都可以劃分出許多不同的類型,每個類型也都有自己的心理特點,並影響著與警察在案件過程中的交往水平。然而,這裏並非要研究被害人和證人的心理特點,因此隻能從最一般、最普遍的角度為警察的心理訓練和實際工作提供基本的思路。同時,把被害人與證人放在一起來論述,也僅僅是因為他們在偵察破案過程中有著接近的作用,同時也為了節省篇幅。必須注意,這兩者的角色是不相同的。

9.5.1 被害人和證人

(1)被害人

隻要有犯罪,就有被害人,被害人是犯罪的對立麵。犯罪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單位)以及國家。

被害人在學術界有廣義與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對象廣義說”認為,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個體的被害人,還包括法人、團體、國家、民族甚至社會的被害對象。而狹義的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或不法行為侵害的自然人。目前學術界普遍傾向於廣義的被害人的概念,但在我們這裏研究的範圍限於自然人之間的交流,我們采用狹義的被害人概念。

證人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被稱為證人。

9.5.2 被害人因素

公安機關辦案警察與被害人的交往,一般是從案件發生、被害人受到侵害,接到報案公安機關開始調查處理或偵察破案開始,至案件偵破、預審終結。雙方的交往具有明確的目的性、時間性。被害人的情況各異,影響交往的因素也是多方麵的。擇要如下:

被害人的人格因素

(1)感知覺、觀察、注意等能力因素。英國學者謝潑德認為,:“有關知覺、記憶的準確性的假設,沒有一個是無懈可擊的。因為即使知覺、記憶的過程通常是正確的,但在某種情況下,偶然的錯誤或係統的失真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發生,以致證人自己也許意識不到它們已經發生了。”②每個人的感知覺、觀察、注意、記憶等能力水平和專業知識的不同,決定了他們對事件真實性描述的影響。

(2)情緒因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往往對犯罪情況有較多的了解,其陳述對認定案情、抓獲罪犯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他們與案件有著密切的利害關係,有的人有可能因怨恨、憤怒而誇大事實;有的人可能由於受到意外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把個人的情緒體驗當成事實加以描述;有的人受到侵害後恐懼和不安全感使之產生強烈的依賴感,迅速縮小了與辦案警察之間的距離,因此容易接受暗示;典型情緒性特征的人或具有表演性人格特征的人,往往會不由自主地借助誇大、渲染事件的經過而表現自己,吸引他人的關注,等等。因此,辦案警察在交往過程中,應該注意案件信息對被害人情緒的影響,並適時調節之。

(3)氣質因素。膽汁質的人遇到侵害會表現得激動、易怒、產生報複的衝動和反應,急於要求辦案警察給他一個交待;多血質的人反應活躍,樂於積極配合,但有時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的情況;抑鬱質的被害人麵對打擊情緒低落,有時候會在一個時期之內由於痛苦而陷於麻木不仁的狀態,無法有效地提供情況、配合工作;黏液質的被害人可能會反應遲鈍,對案件的體驗和已經形成的認識比較穩定,一旦對加害人產生報複動機,其危險性必須注意。由於大多數人都是不同氣質類型的結合,這種情況同樣會反應在其與警察交往的過程中。

(4)價值觀。被害人的價值觀念不同,對受到侵害的反應也不同。有的人重視個人財產的損失與保護、有的人看重名譽的損害與維護,而膽小怕事的人則可能怕招惹是非、受到報複,不敢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同樣決定了他們與辦案警察交往中的主動性和配合程度。

(2)被害人的責任狀態因素

按照被害人在犯罪形成過程中有無責任及其程度,可分為無責任被害人和有責任被害人。被害人的責任狀態也同樣會影響其與辦案警察的交往。

(1)無責任被害人。無責任被害人是指自己對於違法犯罪使自己受到加害的行為沒有任何道義與法律上的責任。具有行為責任能力的人,在無辜受害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感到義憤,強烈地希望公安機關盡快破案,申張正義。因此,能夠、願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但由於其自身所受到的強烈刺激,過分激動的情緒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反應情況的真實性。

(2)責任小於加害人的被害人,又稱無知被害人。其自身的性格、氣質、能力等方麵,具有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景的內在傾向或對於自身被害具有自我內化的傾向。例如,平時存在矛盾的雙方,一方自恃有理並明知對方性情暴躁、自控能力差,但仍嘲諷責罵對方,以至於誘使對方一時喪失理智加害於人。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言行舉止往往是加害人加害動機的導火索和加害行為的借口。這種情況下的被害人往往強調事件發生的結果,有的人也會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