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警察人際交往心理的輔導與訓練(48398)(4)(1 / 3)

9.4. 警察與犯罪嫌疑人(偵察對象)交往心理分析

警察與犯罪嫌疑人的交往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交往關係,任何人都不願意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與警察打交道,即使是那些沒有從事過犯罪行為的人,如果作為嫌疑人與警察交往,內心也是不愉快的。這就決定了警察與犯罪嫌疑人的交往充滿了對抗性和智慧性,必然會麵臨許多困難。而警察不能有效地與犯罪嫌疑人交往,就不能把真正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也不能有效地排除無辜者的嫌疑。因此,警察與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交往,是警察人際交往的重要方麵。

9.4.1 警察自身因素

警察能夠有效地與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取決於多種因素,當然包括良好的政治、業務、法律和心理素質等許多方麵。不過,我們不是泛泛地去探討影響警察與犯罪嫌疑人交往過程中的各種因素,這樣將會失去中心而不好把握。我們是在假定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法律和心理素質的基礎上,研究影響警察與犯罪嫌疑人交往的具體因素。

對證據的把握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可疑線索和證據把犯罪嫌疑人與案件聯係在一起,證據是警察與其交往的事實基礎。僅憑建立在主觀印象基礎上的猜測、懷疑就確定犯罪嫌疑人,並以此與之交往,這必然會影響交往的方向性、目的性和有效性。隻有通過對證據的認真收集、篩選、甄別,警察才能夠逐漸明確彼此交往的方向性,增強自信心,在交往中真正占據主導地位、掌握主動權。

對證據的運用

警察與犯罪嫌疑人的交往,很大程度表現在審查和預審階段,這是個鬥智鬥勇的過程。而根據對方所犯罪行和心理特點,恰當、正確的運用證據這個武器,是對其施加心理影響、心理壓力,克敵製勝的關鍵。例如:

(1)出其不意。這種方法的實質在於,辦案警察驟然地提出一個與以往接觸絲毫沒有聯係的問題或出示一種證據,而警察對於這些證據的熟悉程度是對方所不了解的。這種方法打亂了對方事先編造和準備好了的一套應對措施,使之不能迅速調整回答的策略。同時,對方對“出其不意”的反應也是重要的,這種反應有助於判斷該問題和證據的作用。

(2)連續性。這種方法與上述方法是不同的。為了使對方感受到證據或證據體係的威力,辦案警察在連續地和有係統地出示證據的同時,不斷強調證據的相互聯係性,正是連續性和係統性使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證據鎖鏈的不可逃脫性,迫其就範。

(3)製造緊張。辦案警察有意識地使犯罪嫌疑人心理過度緊張起來。通過堅定不移和連續不斷地運用“有分量”和彼此“互不聯係”的證據,使對方既無法把有關證據相互聯係起來,也不能“編造謊話”,造成對方的緊張狀態。當然了,應該把握不使緊張狀態超越其所能夠承受的限度。

(4)消除緊張。有時過度的緊張也會妨礙雙方的交往。辦案警察通過調整語調、問話的方式、提出的問題等緩和氣氛,消除緊張,感化對方。交往氛圍的有意調整,有時可以激起對方“傾談”、“開誠布公地談一談”的意圖。製造緊張往往是為了後麵的消除緊張,並獲得預期的成果。

(5)造成“空缺”。在沒有足夠數量證據的情況下,辦案警察依據一係列與對方不存在爭論的事實為基礎,同對方進行推理。在基本證據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做出相當完整、相當清晰的描述,同時向對方指出事件中不完整的部分,建議其解釋這些不清楚的地方和個別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這種情況,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和力求擺脫這種非邏輯性,並使自己所說的一切與邏輯性相適應的需要,會產生一種試圖在總的案情中填補空白的獨特意向。促進和激活了雙方的溝通和交往。

在審查和預審階段辦案警察與犯罪嫌疑人溝通與交往的重要渠道和橋梁就是證據的巧妙運用。在這個過程中辦案警察要有充分的耐心和自信,不急不躁,提出問題要抓住要害,態度明朗果斷,幹脆利索,不留餘地。辦案是高度智慧的工作,但這裏並不是要研究預審的方法和策略,隻是提示正確地運用證據會起到促進雙方交往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