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 犯罪嫌疑人因素
辦案警察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是一種對立的關係,即偵察主體與被偵察客體的對立統一關係。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審查階段,其心理活動非常複雜。由於每個人的人格特征不同、案件性質不同,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和交待問題的心理動因也是有區別的。這期間,他們會產生僥幸、懊悔、孤獨、恐懼、緊張、壓抑、抵觸、仇恨和絕望等情緒。辦案警察為了實現偵察目的,在許多情況下都必須與犯罪嫌疑人正麵或側麵接觸,通過運用偵察謀略、預審策略,不斷地調節彼此間的關係,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動或者被動、自覺或者不自覺地與辦案警察配合,保證審查與偵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被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一般會經曆心懷僥幸拒不交待、逐步試探避重就輕、權衡利弊思想動搖和崩潰瓦解徹底交待等不同的階段。但無論怎樣,他們的交待是有條件的。辦案警察應該及時發現和把握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相關因素,把握主動權,促使其配合我們的工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犯罪嫌疑人內心悔悟時
在被審查階段,經過辦案警察深入細致地政策、法律和道德等多方麵的教育,一些初犯、本質較好的機遇型犯罪、激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他人、家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感到懊悔,為了求得政府、家人和受害人的諒解,求得心理平衡和良心的解脫,他們會出自贖罪的心態交待犯罪行為。
(2)權衡利弊認為交待對自己有好處時
趨利避害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規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審查之初,相當數量的人都抱有幻想和僥幸心理,想蒙混過關,逃避懲罰。他們自認為作案巧妙,公安機關沒有掌握證據,所以想闖過去。還有的人,感到罪行嚴重,認為一旦交待就沒有出路了,因此想抵抗到底。也有的人不懂法,不知道有從輕處罰的情節,等等。由於這些思想障礙,他們拒不交待問題。在雙方交往中,當其意識到辦案警察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自己無法回避問題時,就開始打破了他的僥幸心理。這時,再結合具體案件使其認識所犯的罪行,應該接受的處罰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促使其確信交待問題對自己是有好處的。一般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才能夠供述罪行。
(3)麵對證據感到無法再隱瞞抗拒時
編造謊言,否認罪行,是犯罪嫌疑人中帶有共性的做法。任何謊言都會與事實產生矛盾。使用證據,揭露矛盾和謊言,將犯罪嫌疑人置於理屈詞窮、無路可退的境地。在事實麵前,讓其認識到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確鑿的證據,徹底瓦解他的僥幸心理,使其意識到任何抵賴都是無濟於事的,隻好交待問題。
(4)無罪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和配合
辦案警察與無罪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並非總是對立的,除了那些出於各種原因故意作偽證、有意替人頂案的無罪犯罪嫌疑人之外,包括那些感覺非常委屈、對辦案警察非常不滿的無罪犯罪嫌疑人,在偵察破案這個問題上,與辦案警察之間沒有矛盾。許多情況下,兩者之間還存在著共同的利害關係。
審查一經結束,其就不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其與本案沒有任何關係,很可能他仍是本案的知情人,或者是被人故意陷害拉進本案的,等等。這樣的前提決定了隻要我們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說服工作、安撫工作,求得他們對我們工作的理解,他們完全有可能配合我們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