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製犯罪嫌疑人的動機鬥爭
辦案警察對犯罪嫌疑人控製認識、意向、情緒所產生的合力,必然會促使其逐漸消除供述障礙,形成供述動機。在動機鬥爭中,當供述動機徹底擺脫供述障礙的束縛時,才會形成如實供述的決意。因此,控製犯罪嫌疑人的動機鬥爭是十分重要的。
(1)削弱殘存心理障礙,強化供述意識。辦案警察應該了解對方殘存心理障礙是以僥幸為主,還是以畏罪為主。如果是前者,要在關鍵問題上再使用一點可靠證據,使其徹底認識到罪行無法隱瞞,瓦解他的僥幸心理;若是後者,要繼續進行政策攻心,曉以供述與否的利害,促使其講真話。
(2)利用趨利避害心理,促使其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動機同樣受到趨利避害心理的製約,利用這一點促進其動機鬥爭,使其感到罪證已被掌握,隻有坦白交待才能夠從寬、從輕,迫其在兩相選擇之後,如實供述。
(3)分析並滿足其一定要求,促其形成如實供述的決意。許多犯罪嫌疑人在動機鬥爭時,會提出各種要求。一般來說,對於拖延時間、調整對策,意在企圖通過與家屬、同案人員見麵傳遞信息、串供等情況,應該告知其法律的嚴肅性,不能以此為供述的條件,同時應該抓住戰機,促其供述;對於確實出於思念之情,希望能得到親屬諒解要求與親屬會麵,而親屬也能為我們工作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有效控製的條件下準許會麵;要求吸煙喝水,往往也標誌著供述動機正在形成之中,可以通過滿足對方的類似要求,促進雙方的溝通,趁熱打鐵使其供述。
(4)對無罪犯罪嫌疑人的甄別
由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在辦案過程中先後審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許多情況下會大於實際犯罪的人數。有的無罪犯罪嫌疑人接受了一般性的審查,有的則可能被錯拘、錯捕。為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辦案人員應該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的失誤。
無罪犯罪嫌疑人在被審查期間與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許多相同之處,但由於他們畢竟沒有從事相關的犯罪行為,再加之每個人的個性特征不同,其表現也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穩定型。這類人社會閱曆比較豐富,一般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良好的心理素質,他們理解自己目前的處境是由於誤會造成的,願意與公安機關配合,接受審查,盡快澄清自己的問題。
(2)不穩定型。他們與穩定型恰恰相反,對被審查的現實與所采取的強製措施這種特殊的刺激有較強的興奮過程和較弱的抑製過程,具有強烈的反抗對立情緒。其中一些人文化偏低,對問題的認識有較大的片麵性,遇事不冷靜,情緒低落時悲觀失望,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解除審查時,會提出種種不恰當的要求。
(3)怯懦型。這類無罪犯罪嫌疑人被暗示性比較強,遇事表現出怯懦、孤僻的性格特征,有時甚至懷疑自己真的有問題,有的則認為自己無法澄清問題,他們不用正當的辯護手段來證實自己的清白、無辜,卻以自殺等行為來表示自己的委屈和清白。這類人中黏液質和抑鬱質的人居多。
(4)無畏型。沒有畏懼感的無罪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指出於江湖義氣替別人承擔罪責的人。由於出於盲目的英雄觀,他們的心態比較平靜,甚至表現出無所謂的態度。
盡管從心理和行為特征上對無罪犯罪嫌疑人做了如上劃分,但多數人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混合型。應在工作中認真觀察分析,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
辦案警察不能形成隻要我審查你,你就有問題,這樣單一的思維定勢。在求證的同時,也要對自己掌握的證據不斷質疑。隻有這樣才能提高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保證辦案的質量。
無罪犯罪嫌疑人也可從與案件關係的角度,分為以下類型,有的人與相關的犯罪行為根本沒有關係,由於偵察方向或其它工作的失誤,被納入工作視線;有的人在其它方麵與犯罪成員有牽連,但沒有參與目前的犯罪;有的人是被他人提供的假證、偽證所陷害;有的人是出於某種目的替人頂罪等等。由於這樣的無罪犯罪嫌疑人與案件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聯係,有的同時還是案件的證人,因此,通過認真及時的甄別,盡快解脫他們,既可以保證偵查工作方向不受幹擾,又可以爭取無罪犯罪嫌疑人的支持、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