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警察人際交往心理的輔導與訓練(48398)(3)(1 / 3)

9.3. 警察與行政管理對象交往心理分析

同各種違法行為做鬥爭,創造良好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戶籍管理、計算機管理秩序等,是公安機關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作為管理者,警察與被管理者之間存在著交往的必然過程。警察與行政管理對象的交往同樣是一種警民關係,但是由於更加側重於管理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單獨論述。在這裏主要涉及關係和影響雙方交往質量的一些具體因素。

9.3.1警察自身因素

在警察與行政管理對象的交往過程中,警察是執法者、管理者,居於交往的主導位置。影響雙方交往的警察自身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麵。

角色意識的調整

管理是執法過程,同時也是服務過程;管理具有嚴肅性、強製性,但又不同於對於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隨著國家逐步走上法製化軌道,公眾和社會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不斷加強,迫切需要公安機關盡快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的水平。這要求每個執法者都必須主動進入自己的社會角色。

(1)少數人以管人者自居。有的同誌缺乏宗旨意識,隻想到控製管理職責,忽略了保護管理職能,導致在管理執法中居高臨下、以勢壓人。因此,把那些體現文明執法精神的法規條款視為繁瑣多餘和形式主義的規定,在執法中隨意擅自省略。在工作中,隻允許他們訓斥對方,而不許對方申辯和反詰。影響了雙方的交往溝通,同時也導致執法的隨意性。

(2)少數人執法能力不足。有些同誌對依法行政缺乏認識,簡單地認為著裝、民警身份,就是執法的依據、執法的權利,忽視了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執法能力極其有限。既不能嚴格按照法條去適用操作,更不能在違法違規者出現對抗、抵觸狡辯時采取有力措施,有理有據地糾正和反駁,維護執法的嚴肅性。一些民警與行政管理對象發生口角、衝突,多是在對方不服、拒絕管理,而自己又不能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實現管理目標,理屈詞窮的結果。

(3)個別人混淆了行政管理和打擊處理的界限。公安機關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維護國家穩定的工作中,擔負著行政管理和打擊犯罪的重要職責。但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包含著更多的服務性、說服性和群眾工作,忽略了這樣的區別同樣會使自己的工作脫離群眾。有一位中年民警對我說:“我很苦惱,在我的戶勤區內曆年來受過各種打擊的男性成年人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無論我做什麼工作、走到哪裏都覺得有人與我對著幹,工作中沒有紅色群眾支持,非常孤立鬧得我精神非常緊張。”

很可能他的戶勤區多年來治安狀況比較複雜,受到公安機關打擊處理的人確實比其它地區要多,而且這些人中有一部分人仍然對公安機關的打擊處理不服、不滿,甚至有對立情緒。這確實會給他的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但這絕不應該成為他與群眾對立的理由。無論對方以前受到過什麼樣的打擊處理,隻要解除處罰重新回歸社會獲得公民權,他就是公民,就是群眾的一分子。隻要他不從事新的違法犯罪活動,他的公民權利就理應得到保護。警察應該學會如何與這些人溝通,做他們的群眾工作,對他們進行正常的行政管理。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警察必須進入自己的行政管理角色,才能夠做到與管理對象的有效交往。

排除幹擾的能力

公安行政管理工作點多、麵寬、量大,涉及現實生活的方方麵麵。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革,不可避免地會引起人們道德情感、行為規範和思想觀念的發展和變化乃至衝突。這種情況,使得人們用不同的標準來評價同一事物的是非、榮辱、正義與邪惡。在社會轉型時期,作為市場經濟價值觀主要內容的功利、效益、本位、互利等價值取向,按其本性會自發地向功利主義、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等消極的價值觀念傾斜,侵蝕人們的思想,支配一些人的行為。而警察手中的行政執法權力正是許多人所關注的,一些人想方設法地要使警察的行政管理有利於他自身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各種各樣的幹擾就成為無法避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