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財務支出。
1991年度各項利息及往來支出為378.8萬元,其中人行借款利息支出284.9萬元,信用社存款利息支出37.8萬元,定期儲蓄利息支出41.7萬元,活期存款利息支出為14.4萬元,分別占利息總支出的75.2%、10%、11%、3.8%。在各項利息支出中,負債經營利息支出大,信用社存款利息支出實際是銀行支持款的“大鍋飯”(行社存貸利息率倒掛),低成本利息支出僅占3.8%。
(四)財務收入。
1991年度各項利息及往年收入為507.2萬元,其中各項貸款利息收入468.2萬元,人行存款利息收入29.5萬元,聯行占用資金收入9.5萬元,分別占利息總收入的92.3%、5.8%、1.9%,在各項貸款利息收入中政策性低息貸款的利息收入為288.1萬元,占貸款利息總收入額的61.7%,如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為313.1萬元,可收利息25萬元;如再按浮動10%至20%計算,利息收入就分別為340萬元、366.6萬元,可多收利息為51.9萬元和78.5萬元。從上述利息收入分析看,由於承擔政策性貸款比重大,利率優惠,在農業貸款中,其中分攤到戶貸款(農村生產關係改革後,集體債務落實到農戶)利息收入僅0.4萬元,如按基準利率(年息8.88%)計算,可收利息26.3萬元。這部分貸款因政策性原因,每年隻搞活5%至10%左右。全行50%左右的信貸基金被其擠占,不能正常周轉發揮效益。
受以上相關因素的共同影響,造成1991年度該行可實現利潤25萬元至60萬元。
二、建立利益補償機製的目標模式
為了解決好專業銀行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的矛盾,應成立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或西部開發銀行。我們認為作為國家專業銀行的農行服務於農村這一領域和農業這一產業,解決問題的根本點在於內部經營機製的轉換與外部環境的改善,而不應在機構的設置上轉圈子,況且無論怎樣轉也不能擺脫不發達地區的客觀現實。不發達地區必須取得國家的優惠待遇。建立專業銀行政策性貸款利益補償機製。那麼建立怎樣的補償機製,它的目標模式又是什麼呢?我們以為就不發達地區農行來講,補償機製的目標模式應該是:建立短期資金拆借市場(拆入、拆出),參與社會資金的大循環;確定對貧困地區中長期財政、信貸投資計劃,提供由中央銀行補貼、政府財政資助、擔保的信貸運作機製。農行每年從政策性貸款微利與經營性利息(上浮)留成中按政策性貸款比例提取保證基金,作為風險防範專用基金。
三、具體對策
(一)政策措施。
凡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及對不發達地區的各種優惠傾斜政策涉及農行業務或通過農行直接落實的政策,都應建立在對農行自身的傾斜上,使其既有活力,又有承受力。國外有的國家為了信貸投向農業新開發領域,采取資助信貸機構、政府擔保、風險保證等方式鼓勵銀行按有利條件投入。根據我國國情與不發達地區的現狀應解決好以下問題:1.農行擺脫政策性職能是不客觀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農行政策性業務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國家財政保障機製之上。也就是說要處理好國家財政與信貸的投資關係,確定農行經營的保本點,減免稅金。2.人民銀行下放利率浮動權,由農行根據產業政策要求與市場資金需求變化實行差別利率。解決好信用社在農行的貸款利率倒掛問題,改變山區信用社吃農行大鍋飯問題,降低貧困地區農行存款準備金比率。放寬向人行借款,減輕貧困地區農行負債經營的壓力。3.改變係統內一級經營三級管理的體製,縮小指令性計劃,擴大指導性計劃。劃分開政策性貸款與經營性貸款,在保證前者的前提下,後者放開經營,隻要是法律、政策沒有禁止的都可以支持。